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后,二人在涉诉宅院内一直居住至今。现池先生再婚,他认为高女士在此居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诉宅院内房屋归自己所有,高女士搬离宅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后、同居期间在宅院内新建造的六间南倒座房系双方共同所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回顾
离婚不离家,前夫再婚引纠纷
2003年池先生与高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12月24日,双方经协商,对婚后共同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某镇某号的六间房屋进行了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池先生补偿高女士6000元,该院房产和一切财产归池先生所有。池先生在签订协议后将补偿金6000元全部付给了高女士,但是高女士一直未搬离。
离婚后,池先生在宅院南侧新建南倒座房六间,高女士占用了其中两间。现池先生于2020年3月再婚,希望高女士能尽快搬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涉诉宅院内原有北房六间、新建南倒座房六间均归池先生所有。
高女士则认为,涉诉宅院内所有房间为双方共同所有。其中,北房六间为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没有分割,高女士享有其中三间的所有权。关于六间南倒座房,虽然建于双方离婚后,但从开始加盖到建成这段时间内,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也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高女士和孩子一直使用南倒座其中三间房屋,池先生知晓并认可,此前从未要求高女士腾退。所以,高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为同居,新建房屋按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涉诉宅院内原有的六间北房的归属。前述房屋原系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所得,未分割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之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处理,即约定房产归池先生所有。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关于双方离婚后新建六间南倒座房的归属。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体到本案,自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涉诉宅院内近二十年,且共同扶养子女成人、照顾家人,期间双方亦有经济来往,且二人在庭审中均表明此期间有过复婚的意愿,虽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双方已形成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到本案,涉诉宅院内六间南倒座房系双方同居期间建造,故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关于财产的分割具体方式,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生活居住便利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予以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对本案的处理不作为建筑合法性的依据,亦不能作为对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管治理的依据。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归原告池先生所有;南倒座房六间归池先生、高女士共同所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