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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婚后使用婚前房产的拆迁补偿款购置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1  浏览次数:275

【案例回放】
  张先生与朱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之后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名下的婚前房产内。2014年,因征地拆迁,张先生的房产亦在拆迁补偿之列,因此分得一笔拆迁补偿款,张先生则使用该款项重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张先生与朱女士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对张先生婚后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对房产分割存疑,故百度搜索深圳离婚律师,预约广东风泽律师团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房产的购置时间。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这一观点存在片面性,房产的购置时间是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其中一个依据,但同时还需要考虑购置房产的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性质,另外,若房产存在婚内还贷情形也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
  回归到本案,张先生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判断的关键因素在于购置房产的购房款性质如何认定。
  张先生的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该款项实际上仅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即个人财产的形态由房产转化为现金。根据《婚姻法》所确定的一方婚前财产恒为个人财产的原则,该拆迁补偿款仍应认定为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房产取得的时间在婚内就导致个人财产的性质发生转变。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前述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张先生是否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购房的款项完全来源于拆迁补偿款,若张先生在取得补偿款后发生过补偿款与婚后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收入发生了混同,而无法清晰地证明购房款系补偿款,则有可能因举证不利导致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此前亦承办过相似案件,该案委托人的婚后购房款便是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最终团队律师通过疏理逾十五个银行账户的流水,证明婚后房产系委托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方当事人无权分割,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因此,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对款项来源路径进行梳理,制定完备的诉讼方案,方能确实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另外,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如果婚后购置房产系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那么即使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时,则视为对该方的赠与。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之后,则视为财产已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已成就且不可撤销。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现如今在中国大部分家庭中,不动产可以算是家庭资产中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但随着离婚率的高升,房产分割基本是每个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故而,大众应及时做好财产规划,在处置大额资产时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做好风险防范。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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