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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夫妻一方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婚如何分割股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0  浏览次数:267

【案情简介】
  鲁先生与柳小姐夫妻双方结婚多年,但由于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鲁先生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柳小姐带着孩子在老家居住,鲁先生每月寄送生活费给柳小姐,柳小姐对鲁先生在深圳的收入情况及工作性质均不了解,鲁先生一直跟柳小姐说在深圳只是打工,柳小姐也没有怀疑。2016年鲁先生向柳小姐提出离婚请求,并答应老家买的一套房产分割给女方,柳小姐对鲁先生确实也没有什么感情,这么多年一直未离婚的原因是考虑到女儿的感受,如今鲁先生首先提出来,又承诺两人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自己,也没有多想便同意与鲁先生办理了协议离婚。不料二人协议离婚后不久,柳小姐就听闻鲁先生要再婚,且听说他在深圳开工厂做老板,柳小姐此时才知道鲁先生婚后在深圳经营生意非常红火,并非其自己所说的只是打工,且在深圳买了房产。柳小姐此后了解到鲁先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鲁先生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公司的利润收入。柳小姐想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公司的股权,但柳小姐因为自己并不懂得经营公司,故不希望得到股权,只希望鲁先生将对应的价值补偿给自己,为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问题,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认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目标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在分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主张经营公司,而后便可根据前述规定作出相应的补偿处理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清算公司的资产后平分,如果本案的目标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柳小姐诉讼中可以提出不经营公司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目标公司系鲁先生与其他案外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鲁先生只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柳小姐不想成为公司股东,起诉时可以要求股份归鲁先生,鲁先生按照市场价值补偿柳小姐,但如果柳小姐想成为公司股东,则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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