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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婚内夫妻间借款是否有效?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5  浏览次数:178

【案情简介】
  唐女士大廖先生年纪相差15周岁,因此唐女士对廖先生的要求几乎是百求百应,买车购置奢侈品,外出游玩花销等,唐女士从来不会多一句嘴。婚后第二年,廖先生提出要做整形美容生意,唐女士认为廖先生刚步入社会,经验不足,盲目投资可能会血本无归,故而提出让廖先生先投资些小的生意,廖先生觉得唐女士瞧不起自己,双方因此发生了剧烈的争吵。廖先生认为整形美容行业很有前途,坚持要做,提出向唐女士借款投资,以后投资赚钱了还给唐女士,唐女士无奈之下转了400万给廖先生,并让廖先生书签署借条。虽然廖先生书写了借条,但唐女士对前述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依然心有疑虑,特百度搜索资深深圳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分析答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知,我国法律是支持夫妻之间借款存在的,但是否实际发生了借贷的事实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只是签署了借条或借款协议,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即无实际转账行为,这样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因夫妻间借贷常伴随着财产混同、借款用途难以认定等问题,故在实践中,法院审理婚内夫妻间借款案件时就会非常慎重,根据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一般会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夫妻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出借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且用于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销的。这种情况下的婚内借款好比自己的钱从左边口袋放入右边口袋,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故在拟定借条及借款协议时需明确资金来源及用途,并在借款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
  二、借款资金属于共同财产,但用于个人事务的,根据前述规定可知,这种借贷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方式,在离婚时,对双方产生的借贷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由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所有,故法院往往会判决借款方返还出借方借款金额的50%。
  三、倘若是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内书面约定归属一方的财产)借给另一方进行家庭经营的情形。出借方对于个人的财产有合法的处分权,该行为其实等同于夫妻双方向其他自然人借款。故在离婚时,非出借方的夫妻一方应还给出借方借款金额的50%;如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进行个人事务的情形,则应按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借款一方单独偿还。
  综上可知,本案唐女士与廖先生之间可以发生借贷关系,但婚姻律师建议在借条上明确资金来源于唐女士婚前个人存款,以及廖先生借款后的用途,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将来廖先生的生意分红款也不要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第一种情况,否定婚内夫妻之间借款的存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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