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孩子,离婚后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6 浏览次数:308
【案情简介】
窦先生与妻子彭小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窦小某,婚前窦先生在深圳福田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201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窦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归属窦小某,离婚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待房产贷款还清后将房产过户给窦小某。虽然夫妻俩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彭小姐担心房产登记在窦先生名下,后续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特就此事预约本团队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一、窦先生是否有权在离婚后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或拒绝支付贷款?
对于赠与撤销的问题,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虽约定房产归属孩子,但由于房产有贷款及过户手续费太高等各种原因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最终其中一方依据前述合同法规定主张撤销赠与,或是一方拒绝过户,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此类条款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相关条款属于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甚至可以说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任意撤销。同理,本案离婚协议附随的窦先生和彭小姐支付贷款的义务亦不能撤销。
二、离婚后窦先生擅自出售房产挥霍了房款,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涉及房产虽然未过户登记至窦小某名下,但后续的权益归属窦小某是基本确定的,如果窦先生作为监护人基于最有利于窦肖某的原则处分了房产,所得房款应当归属窦小某。窦先生若擅自出售并使用前述房款的,也应当将所有款项用于窦小某的需要,如用作他用的,彭小姐作为窦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起诉追偿,窦小某成年后亦可自行起诉。
三、离婚后窦先生因欠债不还被起诉,涉案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可以被执行。因为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生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该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窦先生因欠外债被起诉查封房产,该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尚未过户给孩子,确实会被强制执行,届时窦小某也只能再找窦先生赔偿损失了。
综上可知,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孩子,若一直不办理过户,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是离婚时采取自行或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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