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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孩子,离婚后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6  浏览次数:210

【案情简介】
  窦先生与妻子彭小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窦小某,婚前窦先生在深圳福田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201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窦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归属窦小某,离婚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待房产贷款还清后将房产过户给窦小某。虽然夫妻俩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彭小姐担心房产登记在窦先生名下,后续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特就此事预约本团队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就实践中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一、窦先生是否有权在离婚后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或拒绝支付贷款?
  对于赠与撤销的问题,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虽约定房产归属孩子,但由于房产有贷款及过户手续费太高等各种原因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最终其中一方依据前述合同法规定主张撤销赠与,或是一方拒绝过户,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此类条款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相关条款属于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甚至可以说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任意撤销。同理,本案离婚协议附随的窦先生和彭小姐支付贷款的义务亦不能撤销。

  二、离婚后窦先生擅自出售房产挥霍了房款,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涉及房产虽然未过户登记至窦小某名下,但后续的权益归属窦小某是基本确定的,如果窦先生作为监护人基于最有利于窦肖某的原则处分了房产,所得房款应当归属窦小某。窦先生若擅自出售并使用前述房款的,也应当将所有款项用于窦小某的需要,如用作他用的,彭小姐作为窦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起诉追偿,窦小某成年后亦可自行起诉。

  三、离婚后窦先生因欠债不还被起诉,涉案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可以被执行。因为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生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该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窦先生因欠外债被起诉查封房产,该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尚未过户给孩子,确实会被强制执行,届时窦小某也只能再找窦先生赔偿损失了。
  综上可知,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孩子,若一直不办理过户,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是离婚时采取自行或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后患。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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