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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债务人离婚后,债权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5  浏览次数:207

【法律咨询】
  顾先生咨询:律师,您好! 2016年10月,我朋友陈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万元,陈先生和妻子甄女士共同向我出具了借条,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名。2017年5月,陈先生与甄女士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后经法院主持,两人同意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陈先生和甄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顾先生100万元借款由陈先生和甄女士共同偿还,每人偿还50万元,该项欠款需在2017年7月底还清。”到期后陈先生和甄女士并未偿还借款,我多次找两人要求偿还借款未果,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依据陈先生和甄女士的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答复如下:
  顾先生,您好!因为您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因此,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也不会受理您的强制执行申请。为实现您的合法债权,在向陈先生和甄女士多次主张到期债权未果的情况下,您应向法院另行起诉。

 【律师分析】
  1、顾先生不具有依据离婚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只能为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因此,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只能是案件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一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案外人并非离婚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案外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先生和甄女士的离婚调解书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顾先生的债务有了明确的偿还约定,但此约定仅对陈先生和甄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效力并不能溯及顾先生,更不能以此约定作为其主张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只有当事人陈先生和甄女士可依据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顾先生并非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2、为实现债权,顾先生应当另案起诉
  顾先生应当向法院提起债权债务之诉,陈先生和甄女士共同向顾先生出具 了借条,因此,顾先生可以将其二人做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前所述,离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仅对陈先生和甄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最终在顾先生提起的债权债务之诉中陈先生和甄女士任意一方清偿了全部借款,都可依据离婚调解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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