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婚内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诉请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7 浏览次数:219
【案情简介】
沈小姐与韩先生夫妻俩2008年结婚后生育了二个女儿,孩子出生后沈小姐带着孩子移居澳大利亚,夫妻俩在澳大利亚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居住,一套出租。韩先生因为喜欢中国的热闹,在澳大利亚居住两年后便独自一人回国生活,在深圳开设公司经营生意。韩先生自从回国居住后,便没有再向沈小姐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两个女儿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开支都由沈小姐一人承担,沈小姐曾多次要求韩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但韩先生均以公司亏本在外欠债且沈小姐收取了澳大利亚房产租金为由拒绝支付,韩先生认为房产及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沈小姐掌握和使用,相当于自己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沈小姐则认为一套房产是用来居住,另一套房产的租金也不足以支付两个孩子的各项开支,且韩先生作为父亲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沈小姐目前并不想跟韩先生离婚,特就婚内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及子女在境外学习、生活开支的相关付款凭证如何作证据提交国内法院的法律问题咨询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解答】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如本案中的两套房产及租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实践中很多夫妻对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常会主张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孩子的抚养费。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前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在具体确定抚养费金额时,还应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等各方面的正常需求为原则,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等因素作出判决。
对于子女正常生活需要多少开支,则需要原告一方将孩子一年中的各项开支提供证明单据或作出合理的说明。由于本案中沈小姐和两个孩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因此,沈小姐提供的各项开支的证明单据都属于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办理认证公证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前述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国内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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