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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婚前设立公司在婚后发生的增资,是否影响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7  浏览次数:212

 【案例简介】
  郑先生大学毕业后在某研究院任职研究员,从事纳米新材料领域的科研工作。在2010年,郑先生辞去研究院公职,与投资方共同设立了一家从事生物医药纳米新材料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郑先生与赵小姐于2013年初在一次商会活动中相识,一见钟情,并在相识短短3个多月后互订终生,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婚后郑先生忙于工作,双方在婚前又缺乏了解,生活中彼此的摩擦与争执越来越多。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在2015年5月20日也就是双方结婚登记满两年之时,郑先生与赵小姐正式开始讨论离婚以及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结婚后,郑先生与赵小姐购置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目前尚在按揭中。此外,郑先生和赵小姐名下分别有一辆车,日常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名下的车辆。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房产归属郑先生,郑先生以该房产当时二手房买卖的市场价格扣除贷款余额后的金额现金补偿给赵小姐,在款项支付给赵小姐后房产由郑先生继续持有。关于车辆的分割方案,则是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但是,关于郑先生持有的纳米新材料公司的股权,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郑先生认为,公司是婚前设立的,所以与赵小姐无关,赵小姐不能主张任何股权分割。而在赵小姐看来,公司虽然是婚前设立的,但是2014年公司曾经做过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1500万,而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很有经济价值,因此赵小姐希望能分割股权,但是却不知该如何主张,故预约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首席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首席律师解答如下:

  一、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由于股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变化,即使婚前设立公司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却不必然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设立公司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先对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判断。在司法判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定结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的性质认定还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律师提示,即使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被认定为不属于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仍然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关注,即如何以量化的方式确定增值收益的具体价值,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实质取决于是否能将“婚前”、“婚后”这两个时间节点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二、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增资,能否主张分割?
  增资是股东向公司履行的一种股东义务,在增资义务履行完成后,相应的增资款即成为公司资产而非股东个人资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处分,即使是股东本人,其对该增资款项亦无权主张任何处置的权利。因此,增资款本身并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律师认为,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有增资情形的,需要根据增资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缴付增资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因增资发生持股比例变化等)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会对各方在离婚析产过程中的诉求产生影响。
  在赵小姐的案件中,由于郑先生的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增资系由郑先生一人认缴的,即该公司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均由郑先生一人认缴,且用于增资的资金是以婚后收入支付的,在本次增资完成后,郑先生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40%增加到60%。综合上述情况,首席婚姻律师认为,对于增加的20%股权赵小姐有权主张分割,但是对于郑先生在婚前就持有的40%股权,赵小姐则只能主张分割股权在婚后的增值收益。
  首席婚姻律师提示:若公司该次增资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共同认缴,则郑先生的持股比例并不会因为此次增资而发生变化,继而赵小姐的主张亦会产生实质性差异。
  由于公司股权具有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双重属性,因此离婚析产若涉及公司股权,需要通过专业人士全面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中股本演变的相关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最终实现诉求的精准与量化。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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