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共同债务or个人债务?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7 浏览次数:224
案情简介
何先生与李小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生子现5周岁。双方婚后在深圳市福田区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李小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何先生与朋友共同设立公司专注于AI研发设计。2016年公司亏损严重,公司其他股东建议解散公司,但何先生坚持认为公司前景美好,故出资买下其他股东股权。鉴于公司发展需投入大量资金,何先生先后以个人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亲友借款共计约人民币300万元投入公司经营;直至2018年7月,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何先生无法如期偿还借款,贷款公司不断电话催促李小姐要求还款,否则将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其房产,李小姐回复债务与自己无关,若贷款公司再骚扰将报警处理,但贷款公司仍不依不饶继续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联系李小姐,催促还款。
咨询过程
李小姐电话与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预约后依约到所咨询,团队律师向李小姐就借款的形成时间、借款金额、去向、用途等细节作详细了解,但李小姐并未掌握何先生当时贷款的书面合同、收款账户、借款明细等证据。考虑到何先生名下的债务均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李小姐的表述,前述债务主要用于何先生的公司经营,但由于婚后家庭支出、房屋贷款等均由何先生承担,不能排除前述债务亦可能用于支付双方家庭支出、房屋贷款等,故团队律师拟制定详细的取证方案指导李小姐收集前述相关证据,建议李小姐应积极做好取证工作,证明前述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尽力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否则贷款公司一旦启动法律程序,夫妻双方名下房产极可能面临查封风险。李小姐表示根据新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何先生对外借款均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何先生名下所有借款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其无关,其根本无需对此承担偿还义务,李小姐认为贷款机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前述债务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律师的提示亦是夸大其词,直至面谈咨询结束李小姐都坚信其无需做任何准备,之后亦未再与团队律师有任何联系。
直至2018年11月,李小姐再次电话预约团队律师面谈,懊恼地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其与丈夫何先生要求还款,同时查封夫妻双方名下房产,案件已于2018年9月开庭审理,现法院判令双方20日内偿还贷款本息合计约250万元,逾期将拍卖双方名下房产抵债,李小姐后悔当时未采纳律师建议,掉以轻心导致如此结果,咨询现有无其他方法阻止房产拍卖。
律师分析
一、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何先生对外借款均只有其个人签名,李小姐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只要自己事后不对前述借款事宜追认的,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简单根据是否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签名来确认,李小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存在巨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是否夫妻一方签名或双方共同签名均只是债务的表面形式,对债务的性质认定还是需要考虑债务实际用途、去向,故即使只是夫妻一方签名的对外债务,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可轻视!
二、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的,配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本案中李小姐若想证明何先生名下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其需举证证明何先生与债权人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李小姐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前述借款表面看似均用于何先生经营公司,而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收入,故公司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从而该笔借款与李小姐无关,但深圳离婚律师团提示,这并不能因此反证前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款项性质如何认定需要根据何先生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来分析借款去向、支出明细等综合判断。
故夫妻一方擅自对外借款的,配偶一方可从以下角度规避相关法律风险:(1)证明借贷双方事先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事先对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有书面约定的,证明债权人对双方财产协议约定知情;(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的;(4)夫妻一方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5)夫妻一方借款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可能对法条文字有一定的了解,会片面的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充分的把握,故一味坚持自己的认知不动摇,但法理知识与实践之间却存在较大差异,且当事人与专业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运用方式等均会不同,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可能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故而对案件的认知无法全面。深圳离婚律师建议专业的事情应交付给专业人士处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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