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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保证书真的能“保证”婚姻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8  浏览次数:275

案情简介
  马小姐与李先生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马小姐与李先生婚后共同前往深圳打拼,双方成立两家公司用于五金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均由李先生100%持股并负责经营;两人先后在深圳购置三套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夫妻二人多年来相互扶持,生活本应是苦尽甘来,但马小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李先生与其他异性在餐厅就餐,并且两人举止亲密,马小姐怀疑李先生背叛自己。经过多方跟踪、求证,马小姐确认李先生与刘小姐已保持了长达一年半的婚外情,马小姐据此与李先生对质,李先生对此自认有错,并表示其与刘小姐并无实际感情,恳求马小姐原谅。考虑到两个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为减少对两个孩子的伤害,马小姐选择与李先生继续生活,李先生自愿手写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发生此类事情,否则愿意净身出户。李先生的态度让马小姐对双方的婚姻重拾希望,谁料不到两周,马小姐又发现李先生经常彻夜与刘小姐微信聊天,并多次微信、银行转款给刘小姐,李先生不知悔改的行为让马小姐对其失去信任,现马小姐咨询律师,希望尽快离婚并要求李先生净身出户。

  律师分析
  一、本案中,能否要求李先生净身出户?
  本案中马小姐最关注的问题是能否依据李先生手写的保证书要求其净身出户?李先生签署的保证书中明确表述“保证以后不会再出轨,否则愿意净身出户”。但是,在深圳离婚律师看来,保证书中李先生并未对其之前发生外遇的时长、对象等细节进行描述,也未提及双方共同财产的详细信息,内容过于笼统,结合多年实践办案经验来看,仅仅根据这样一份简单的保证书,李先生存在婚外情的事实都无法证明,更不用说仅依据这份保证书就要求李先生净身出户了。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我国现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并未规定夫妻一方婚内出轨需净身出户,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针对一方存在婚内出轨情形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前述既有法律规定,即使在本案马小姐可举证证明李先生外遇过错程度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也只是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能据此要求李先生“净身出户”。

  二、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夫妻双方基于某个特殊事由签署保证书的情况,那么当事人签订的这类“保证书”效力到底如何确定呢?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一方在保证书中明确表示同意净身出户,离婚时就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保证书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效力均需根据保证书中各个条款具体表述的内容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保证书效力亦需要综合考虑保证书所述事实的真伪、过错程度、过错一方是否认可、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明确、有无其他证据佐证等因素,夫妻一方可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保证书中所述的过错情节的,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但个案情况不同、证据有异等均会对财产分割比例有所影响。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即使配偶一方愿意出具保证书的,仍应保留其他可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证据,以便将来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过错事实。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认可婚内协议之法律效力的,故建议夫妻双方以签订《婚内协议》的方式替代保证书,在协议中对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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