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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深圳香港两地分居的离婚法律问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9  浏览次数:249

【案例回放】
  罗先生系香港户籍,郭女士系深圳福田户籍,二人于2015年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登记结婚。婚后,罗先生居住在香港,郭女士居住在深圳福田,二人两地分居,只有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郭女士才会前往香港与罗先生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郭女士认为与罗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聚少离多,婚姻难以维系,决定与罗先生离婚,并分割罗先生的300万元银行存款,于是预约了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就离婚事宜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 郭女士能否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虽然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但是,针对本案一方居住于中国香港,一方居住于中国大陆的特殊情况,法律也做了特别规定,罗小姐可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 相关财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为涉港离婚案件,在郭女士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被法院受理之后,法院在审理将适用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否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或裁定。
  在面谈咨询过程中,资深婚姻律师了解到,郭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后一直两地分居,财产从来都是各自管理,互不干涉,各自名下的房产也都是婚前购买且还清贷款,但罗先生的银行账户中至少有300万元的婚后收入。对此,资深婚姻律师认为,罗先生与郭女士各自名下的房产由于系婚前购买,且不存在婚后还贷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但对于罗先生银行账户中的婚后收入,虽然双方在婚后各自管理名下财产,资金未发生混同,但基于双方并未签署婚内协议就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根据前述规定,双方名下的婚后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便于分割,各自名下的财产先归各自所有,之后,再根据分得的悬殊情况,由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故而,郭女士可以要求分割罗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

  三、 获得内地生效判决后如何执行?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最高院与香港政府已于2017年6月20日就认可和执行两地的婚姻家事判决签署相关安排,郭小姐在内地起诉并获得的生效法律判决,是可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第十二条规定:“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郭小姐可以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由律师介入,与罗先生沟通并促成双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罗先生拒绝履行,郭小姐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并执行相应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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