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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案件被告不收传票不开庭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4  浏览次数:216

【案情简介】
  谢小姐与鲁先生是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双方都是属于大龄青年,着急结婚,故相识不久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为二人婚前了解甚少,导致婚后争吵不断,婚后三年几乎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鲁先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向谢小姐提起离婚要求,谢小姐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鲁先生补偿自己100万,否则就永远不离婚,即便起诉离婚,她也不会去开庭。为此鲁先生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团队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实践中很多夫妻在谈离婚时,一出现协商不了的情况便会说出“你起诉我也没用,我不收传票、不开庭,我不同意你永远也别想离”之类的话。其实对于原告来说,大可不必盲目地担心另一方的恶意阻挠会导致离婚诉讼无法进行。
  首先,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故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知道被起诉了而选择不理不睬法院传票的屈指可数。
  其次,一旦离婚诉讼被法院受理即进入送达程序,法院除了通过电话通知或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还可以选择留置方式送达传票,只是手续会相对繁琐、耗时更长而已。另外,只要被告签收了传票,大部分都会到庭,因为还是像前面提到的,他们会担心自己不到庭,法院缺席审判可能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当事人势必会出庭应诉。
  最后,若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的方式都无法完成传票的送达,法院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被告是中国公民的,公告期为2个月,被告是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则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按照公告文书列明的日期开庭,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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