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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丈夫嗜赌,妻子屡劝不止决绝离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5  浏览次数:244

【案例回放】
  陈先生与苏女士于2004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小陈。婚姻开始的前几年,双方虽有偶有争吵,但也算得上是温暖甜蜜。未曾料到,陈先生后来却染上赌博的恶习。2015年,因陈先生嗜赌屡劝不止,二人再一次爆发争吵后分居,苏女士与婚生子小陈搬离原住宅。2017年,陈先生在外欠下一笔30万元的赌债无力偿还,因此找到苏女士帮忙,苏女士念在夫妻之情,同意帮陈先生还款,但要求陈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陈先生当即手写了一张借条给苏女士。2018年,苏女士听闻陈先生在外又欠下一笔巨额赌债,苏女士担心惹祸上身,决定于陈先生离婚,因此预约了申茵、潘晶律师团的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潘晶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 苏女士:我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判离吗?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因认定双方感情尚可修复从而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但是,此案与这些案例有所不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首先,陈先生婚后染上赌博恶习,苏女士屡劝不止,满足前述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其次因陈先生赌博一事,双方多次争吵以致分居,至今已有三年,满足前述条款中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只要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赌博及分居的事实,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 苏女士:我跟丈夫2017年签订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陈先生与苏女士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借条,并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该借条有效,陈先生应按约定向苏女士偿还借款,苏女士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主张一并处理。

  三、 苏女士:他现在又在外面欠下赌债,会不会需要我来偿还?
  最高院在2017年2月28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个条款,其中一款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陈先生因赌博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女士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事实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做为个人债务也未必受法律保护,因此,有些债权人会与债务人签订借条或合同,将债务约定为借款、货款等,从而将非法债务合法化,进而要求配偶承担偿还责任。这一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得到了有效缓解。该《解释》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及对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加重成为了“苏女士们”的福音,因此对于陈先生欠下的赌债,苏女士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但婚姻家事律师建议苏女士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涉案款项属于赌债的事实予以取证,防止陈先生与债权人串通,损及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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