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离婚财产涉及小产权房、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8 浏览次数:231
【案情简介】
雷先生与贺小姐夫妻双方系深圳本地居民,婚后村委分配了一块土地至雷先生名下,夫妻俩结婚后共同出资建设了6层房产,一家人居住一层,其余五层用于出租,该栋房产属于典型的小产权房。此外,二人婚后亦买了多套红本房产及两辆车。夫妻俩婚后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贺小姐名下的婚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建材生意产生的收益。2017年3月,贺小姐发现结婚二十年的雷先生已有外遇两年,气愤之下贺小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针对本案财产如何分割,贺小姐网上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预约了婚姻家事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一、离婚案件小产权房怎么分割?
关于小产权房如何分割的问题,目前我国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有一项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因为在深圳存在大量此类小产权房,离婚案件中常会涉及此类财产的分割,故本地中院针对此项财产的分割出具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三十三规定:“离婚时当事人请求对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处理,判决享有使用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使用期间该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积房屋的租金损失;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残值部分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深圳市各区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实务,通常仅对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例如本案的情况,在诉讼中法院很可能会通过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使用三层房产的方式来实现离婚分产。如果只是一套小产权房,不方便直接分割,则可以引用中级法院的指引,由双方协商确定使用价值,获得小产权房使用权的一方按照使用价值(即租金损失)补偿给另一方。若诉讼中,双方对该房产无法协商确定使用价值,可以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获得房产使用权,竞价取得房产使用权的一方按照竞价金额的一半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二、贺小姐名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方式
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虽然企业登记在贺小姐名下,但是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该企业仍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独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及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相对独立性,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通常具有混同的性质,除非企业经营的资金往来完全未与个人资金发生过任何混同。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下如何分割该企业的财产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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