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公司的财产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6 浏览次数:273
【案例简介】
郑女士与陈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投资设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公司在业界有了良好的口碑,管理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公司的经营收益颇丰。2015年底,公司用多年累积的经营收益3000余万元购买了一处商业地产。
郑女士与陈先生婚后一直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随着公司生意越做越大,陈先生也越发忙碌,与郑女士的交流越来越少,两人都感觉没有共同语言,因此,陈先生在2018年春节后,正式向郑女士提出离婚。
郑女士虽不愿意离婚,但是考虑到陈先生心意已决,而且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也做出诸多退让,因此也不再回避离婚的问题。但是,郑女士提出要对公司名下的商铺也进行分割。双方因此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故预约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一、公司股权是共同财产,而公司资产并非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除双方就公司股权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约定属于某一方个人财产,该公司股权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权时,如何进行分割作出了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未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由此可见,公司股权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还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为即使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股权变更,从公司角度来看,仍然属于股权的转让,若一方原本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则因共同财产分割导致的转让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股权的外部转让,因此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外部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的相关规定。
二、享有公司股权不等同于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公司资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股东享有所持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的收益权,而不等同于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任何一位股东个人。因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是没有权利直接处置公司资产的。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获得公司股权实质是获得了股东身份,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可以行使的股东权利。但是,公司是否分配收益、如何分配收益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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