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离婚析产涉及公司股权,有哪些常见的认知误区?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7 浏览次数:230
【案例简介】
欧阳女士与郑先生在英国留学期间相识,二人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郑先生与校友回国共同创业,于2010年设立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欧阳女士也跟随郑先生回国生活。基于近年来生物科技行业整体上升发展的趋势以及政府对生物科技领域的各类政策支持,公司的发展非常顺利,在公司成立的第三年就实现了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销售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郑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负责研发及市场等核心管理工作,常年出差,即使在家与欧阳女士的沟通也很少,欧阳女士多次与郑先生沟通希望他在工作之余也能更多地回归家庭关心家人,但郑先生认为欧阳女士是无事生非不体谅其工作的辛苦忙碌,双方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疏远。
欧阳女士婚前曾在英国留学工作多年,婚后虽是全职太太,却依然对生活品质有很高要求,她认为婚姻生活中的男女们应该保有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双重追求,尤其是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物质可见,只要努力即可达到,精神无形,却是一种深沉境界。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构建精神家园,否则即使物质生活优越,但双方在精神层面已无法交流,那么这段婚姻就已经不是她所追求和向往的了,更有悖当初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自己的工作陪伴丈夫回国创业的初衷。在2018年2月,欧阳女士正式向郑先生提出离婚。郑先生同意离婚,对于房产、车辆、现金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也达成一致,各50%,但对于公司股权,郑先生希望欧阳女士不要主张分割,而且郑先生提出公司虽然经营已有起色,但仍有很大风险,且前期投入研发的资金等成本巨大,公司最终是否能营利目前还是未知数。另外,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仅实缴了1000万,而其持有公司80%的股权,对应的是3200万元的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如果欧阳女士要求分割股权,会因此需要承担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
欧阳女士觉得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权是有价值的,但是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涉及金额较大,又令其担心是不是会真如郑先生所说的因为主张股权分割最终令自己承担巨额债务。欧阳女士不知是否应该放弃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主张,故预约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首席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推进,经营性资产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个人或家庭资产的清单中。因此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中存在公司股权这一资产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常见。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在代理大量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时经常存在认知误区。
误区一 公司股权仅仅是一项财产权利
很多当事人认为公司股权既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理所当然就是一项财产权利。在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看来,这一观点并没有错,但是存在片面性。持有公司股权不仅是获得了股权对应的股东分红权这一财产权利,同时还享有选举权、决策权等身份权利。
基于股权的身份权属性,持有股权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要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例如案例中郑先生提出的实缴注册资本,就是股东的出资义务。
误区二 获得公司股权就可以获得公司的资产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任何一位股东个人。即使是公司股东的出资款,在实缴出资环节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后该款项的所有权就已变更至公司,成为了公司所有的资本金,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对该款项不再享有任何处置权。因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是没有权利直接处置公司资产的。
获得公司股权实质是获得了股东身份,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可以行使的股东权利。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股东享有所持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的收益权。但是,公司是否分配收益、如何分配收益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误区三 公司股权的价值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公司股权的价值对应的是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如果用财务会计语言来表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由此可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公司资产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对于经营成熟的企业而言,注册资本金可能只是其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因此,如果仅以注册资本金的金额作为判断股权价值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公司股权的价值应当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通过评估来确定。即使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希望通过协商确定股权价值,也应当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经营现金流等数据的梳理,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误区四 公司经营风险会导致持有的股权变为债务
公司的经营是持续性行为,经营的结果也并不一定就是营利,经营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尤其是公司负债的风险。正是基于此,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面临股权类资产的分割时往往会担心获得的股权变成了债务,最终得不偿失。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即使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亦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负债,债务也不会直接落到股东个人名下成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更不能因此将股权简单等同于债务。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相较房产、车辆、现金等资产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价值判断上都更为复杂,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对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对股权类资产是否主张分割及如何分割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个案所涉及股权对应的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对股权价值的量化分析,并综合考虑股权所在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后续发展规划,全面了解股权的价值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匹配及是否可控,避免盲目判断最终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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