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面对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1 浏览次数:280
【法律咨询】
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六年,初时双方还是保持良好的沟通,但王先生近两年工作发展颇为不顺,还养成了酗酒的坏习惯,酒后动辄就对刘女士实施暴力。因为和丈夫有一定感情基础,起初刘女士一直忍受,无奈丈夫的拳头越来越重,刘女士也曾报警求救,但报警只能解决当时的问题,调解后往往过不了多久王先生又会施暴。刘女士提出离婚的想法,丈夫却始终不同意,甚至下手更重,还出言威胁刘女士。刘女士非常恐惧,故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回复】
在2015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我国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亦曾为当事人成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将婚姻家事律师在为家暴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当事人较常询问及关注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通常是家暴的受害方,但是基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方正在受到侵害亦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方的人身安全,面对这种情况受害方的亲属、公安部分以及妇联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若存在多个法院都同时享有管辖权的话,则应该由最先受理该案件的法院负责管辖。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司法实践中,若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款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自《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家暴受害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家暴的受害方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因此很可能因为举证不利导致无法获得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一旦发生家暴,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同时务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理回执以及进行伤情鉴定,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仅出现一次暴力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家暴行为。当事人若确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需求,还是建议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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