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 妈宝男被诉离婚逃老家,本团队代理管辖权异议上诉大获胜!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0 浏览次数:271
【案情简介】
一、爱的变奏
雷小姐与丈夫费先生生均系独生子女,夫妻俩都在深圳工作,住在女方父母的自有住房里,婚生儿子亦由雷小姐父母帮带。费先生渴望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但其为人好高骛远,加上学历不高、没有恒心,经常从单位离职跳槽,甚至多次待业在家。待业期间费先生常会回沈阳老家,名为看望母亲,实则与各种狗肉朋友打牌游玩,且每次去沈阳都要住上一两个月才返回深圳。事业无成的费先生,婚后一直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脾气越来越暴躁,对雷小姐及其父母经常恶语相向,极不尊重,对孩子也是颐指气使呼来喝去,极少耐心陪伴。二人结婚至今7年之久费先生的空闲时间全部沉迷在网络游戏中。雷小姐无法忍受丈夫对家人的恶劣态度,更无法理解其不尽家庭责任,动辄回老家一玩几个月不归,永远长不大的妈宝心态。经过与父母慎重商量后雷小姐向费先生提出协议离婚,费先生不同意离婚,再次飞回沈阳逃避现实,并拒绝接听雷小姐的电话。
二、急转直下
无奈之下,雷小姐决心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某所X律师代理。深圳A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费先生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提出雷小姐一审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费先生的深圳市居住证早在2016年已经到期;同时提交了沈阳某小区保安吴某的证明书公证文件、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及2015年至今的收货地址为沈阳某小区的淘宝外卖订单截图,证明自己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某小区而非深圳。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支持了费先生管辖权异议主张,否定了已过期居住证作为管辖权依据的效力。
雷小姐得知案件要移交到沈阳市的法院审理后,焦虑万分。一来其对沈阳当地的情况不甚了解,担心可能无法获得公证的审判;二来担心深圳沈阳二地跑无法照顾孩子,所以希望案件能留在深圳市A区法院受理。雷小姐在立案前已经告知了X律师被告居住证过期一事,X律师肯定地说自己会处理,雷小姐也就不再过问,放心地交给X律师处理,不料却等来了案件移交管辖的民事裁定。经询问X律师得知其自立案后从未跟进案件进程,更不知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也因此在一审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雷小姐一方未提供任何证据抗辩被告,最终导致管辖权异议案败诉。裁定签收后,雷小姐焦急地询问X律师,被告知无需再上诉,即便上诉也会被驳回。
三、峰回路转
雷小姐对X律师的不专业深感失望,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已经签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定,雷小姐只有十日的上诉期,雷小姐当机立断决定更换律师。吃一堑长一智,这一次雷小姐长了个心眼,经过多方电话咨询对比,最终预约了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申茵及潘晶律师面谈咨询。面谈中首席律师对其离婚案件及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证据上的指导,雷小姐才明白原来律师的工作并不仅仅是立案,证据收集、诉讼策略、案件跟进等专业事务均有赖于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责任心。如梦方醒的雷小姐决定委托二位律师代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及后续离婚纠纷案。
【律师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是:费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是否一致?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队接受代理后,为证明费先生最近一年连续居住在深圳A区,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在仔细研究费先生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相关证据后,于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了质证意见、上诉状及举证意见,本案涉及的主要证据及代理观点如下:
一、保安吴某证明书的公证文书系一审法院裁定移交管辖权的重要依据。通过研究,我们向法院主张公证书所附证明书内容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法院裁定移交案件管辖权的有效证据。因为公证文书明确注明:“公证事项为:签名、指印,本公证书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对声明人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的签字、指印和签署日期的真实性作出证明,本公证书未对声明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故公证书仅能证明“证明书”上吴某的签名系真实的,不能证明吴某的身份系保安,更不能证明与吴某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本案被上诉人费先生长期居住在沈阳某小区。且代理律师通过向沈阳当地及深圳各个公证机关了解,此类涉及他人权利的证明书各地公证机关的态度均是不支持办理公证,故该份公证文书的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显示的收货人电话、名字虽然系费先生,但收货地址并未明确是具体房号。被上诉人之所以不填写房号,是因为该小区系被上诉人母亲离异后居住的住所,系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小区管理严格,一般不允许快递人员进入,所有住户的快递均系小区保安签收后通知,不可能是其本人签收,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交由其本人签收的快递单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被上诉人的淘宝订单多数为女性用品,如化妆包、女鞋、包包等,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淘宝订单其实是帮被上诉人的母亲在购置物品。因此,无论是被上诉人在每次回母亲家居住时曾以此地址接收过快递,还是被上诉人在网络上为母亲购买物品,均不能证明其在该住址长期居住。
三、上诉期间本律师团代理雷小姐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
深圳某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小区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前述证据可以证明经常出入小区,系该辖区的常住居民;
被上诉人在深圳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工商信息显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可见被上诉人一直在深圳负责公司经营;
被上诉人本人签收的地址为深圳A区某小区的大量快递单,证明其频繁在深圳市A区签收快递;
在深圳开设的若干银行卡,证明常年居住深圳经营公司,为方便使用资金才会开设多张银行卡。
上列证据共同证明被上诉人长期连续居住在深圳A区超过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A区。
【二审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支持了上诉人的主张,否定了被上诉人公证文书的证明目的,裁定撤销了深圳市A区法院移交管辖权的裁定,确定雷小姐与费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应由深圳市A区法院管辖。目前本案已经收到传票,对雷小姐一家来说,可谓是打了一场翻身仗,虽然离婚对他们的伤害和打击很大,但能得到公正的阶段性成果也非常欣慰。
管辖权异议案告一段落。之后,团队将与雷小姐共同努力,争取离婚纠纷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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