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妻子患病丈夫却要求离婚,如何维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5 浏览次数:248
胡女士与苏先生在一场聚会中相识后相恋,半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一年,胡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却不幸被诊断出患上红斑狼疮,和睦的家庭生活从此打破。苏先生以没有精力照顾胡女士为由,将胡女士送回娘家,随后不管不问。半年后,苏先生多次致电胡女士要求离婚。虽然苏先生的绝情让胡女士心碎不已,但未免拖累男方,胡女士最终答应离婚,与苏先生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胡女士一家经济本就拮据,全家的积蓄因为治疗已基本耗尽。此时胡女士想起苏先生名下的房产系苏先生婚前购买,婚后两人以工资共同还贷,因仓促离婚,并未分割,故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就此事进行咨询。
一、遗弃患病妻子可能构成遗弃罪
首先胡女士是在婚后才诊断出患上红斑狼疮,并且红斑狼疮不是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胡女士与苏先生系合法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子患病,苏先生作为丈夫履行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责任,然而苏先生却将患病的胡女士送回娘家后不管不问,此举涉嫌触犯遗弃罪。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因胡女士与苏先生已协议离婚,不再负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故而难以追究胡先生遗弃的刑事责任。
二、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胡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与苏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可以基于苏先生存在遗弃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苏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起诉要求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胡女士与苏先生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根据《婚姻法(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而言之,针对离婚时未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即该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增值部分,胡女士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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