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双方离婚后的经济往来能否凭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关系?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09 浏览次数:237
【法律咨询】
林小姐咨询:律师,您好!我和前夫于去年1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每周探视孩子两次。我们当时离婚是因为他婚内出轨第三者,离婚后他觉得愧对我和女儿,为弥补过错,他自去年2月份至今年8月份多次向我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0万元,未备注转款信息。女儿去年初中毕业后便出国留学,花销不菲,前夫转给我的30万元所剩无几,今年10月份,他找到我说之前转给我的30万元是借款,要求我悉数偿还,我不予答应,他见索要该笔钱款无果,便以30万元转款系借款为由诉至福田区法院要求我悉数偿还,为此,他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请问律师,法院会不会因此认定他转给我的30万元系借款而要求我偿还?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林小姐前夫主张其与林小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让法院支持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需举证证明其与林小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已经将所借款项交付给林小姐两个要件事实成立。林小姐前夫现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若从双方转账记录可证明30万元款项确已交付,林小姐前夫还需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对双方是否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等一般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予以证明。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林小姐和前夫生育一女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实属正常,若林小姐前夫仅向法院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将30万元款项交付给林小姐,因银行转款未备注转款信息,林小姐前夫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若林小姐前夫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林小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法院应当会认定林小姐与前夫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林小姐前夫之诉请。另外,若林小姐提出前夫所给付的30万元因女儿出国留学所剩无几作为抗辩,亦应提供女儿出国留学学费、日常生活消费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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