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诉讼离婚时对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7 浏览次数:214
【法律咨询】
关女士与焦先生于2015年8月于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7月焦先生无法忍受争吵不休的婚姻生活,便独自外出打工。焦先生离家后,关女士本想等二人冷静一段时间后好好找焦先生谈谈,改善夫妻关系,不料焦先生有意躲避关女士,多年来关女士一直无法联系上焦先生,焦先生此举也让关女士心灰意冷,关女士决定开始新生活,解除与焦先生的婚姻关系,但苦于焦先生下落不明,关女士不知该如何处理,便搜索深圳著名婚姻家事律师找到风泽律师团队婚姻律师咨询。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十分常见。在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接待的咨询和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和本案中关小姐的情况相似,在此,婚姻家事律师就关小姐之疑惑进行详细解析,也为对此存疑之士解惑。
关小姐丈夫焦先生自2016年7月离家外出打工便音信全无,关小姐若想与焦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关小姐先向法院申请焦先生失踪,法院宣布焦先生失踪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不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焦先生自2016年7月离家外出打工便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关女士作为焦先生配偶,属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向焦先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焦先生失踪,若焦先生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关女士可向焦先生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焦先生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前述规定,关女士在通过法院确认宣告焦先生失踪后,可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关女士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关女士可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解除关女士与焦先生的婚姻关系。在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前提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就无须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这一普通离婚诉讼中需要原告方举证证明的关键事实。
二、关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焦先生下落不明,关女士可直接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关女士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关女士可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关女士离婚诉讼后,将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焦先生送达诉讼文书,若法院开庭审理时焦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缺席判决。
婚姻律师提示,若关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焦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关女士应在诉讼中提供其与焦先生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关女士可提供焦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可能因焦先生未到庭而无法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支持关女士之诉请,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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