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同居男友意外身亡,女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2 浏览次数:258
【面谈咨询】
陈小姐:我先生刘某去年十二月发生车祸,在医院治疗十天但还是医治无效死亡了,通过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交通肇事方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二十五万。另外,我先生还有现金、股票和基金。但是,我先生的父母认为遗产没有我的份。我和刘某是没有登记结婚,因为他的父母一开始不同意我进门,后来时间一长他父母的反对也不是那么激烈了,但是我们觉得办不办登记也没有什么影响,想着如果有了小孩必须要上户口时再说,结果就一直拖着也没去办登记。事实上我们一起生活了快十年,周围的朋友也都知道我们就是“夫妻”,我们的钱也没有分得特别清楚。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陈小姐的疑问核心在于:未登记结婚但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是否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一、陈小姐与刘先生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与大众通常解读的“事实上已经是夫妻就构成事实婚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从法律上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因此,陈小姐与刘先生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二、陈小姐是否有权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明确陈小姐与刘先生系同居关系,因此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陈小姐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不属于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另外,陈小姐一直都有自己的工作,也不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中所述的有互相扶助的情形,因此无权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分得刘先生的遗产。
鉴于陈小姐主张刘先生账户内的资产有部分是自己转入的,双方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那么,若陈小姐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资产中有多少份额或具体金额是归属于陈小姐的财产,则可以主张先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从刘先生的遗产中分离出来。但若陈小姐无法举证证明,则刘先生名下的资产将全部被认定是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三、陈小姐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与另一方同居时取得的共同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陈小姐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造成他人死亡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第十八条中则单独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司法观点亦认为:“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陈小姐可以基于其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多年、与刘先生在经济上有相互扶持等情况,主张死亡赔偿金的相应分割份额。前述情况同样需要陈小姐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举证证明。
通过面谈咨询,陈小姐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极为被动,当场委托了风泽律师团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件正在调解过程中。
世人常说,“人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究竟哪一个会先到”。试想若陈小姐能早点与刘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又或者刘先生在生时拟定了遗嘱,那么当意外来临,陈小姐也不会在遭遇爱人离世悲痛的同时又陷入一场被动的纠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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