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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 男方婚内恶意转移共同存款上千万,本律师团成功代理追回八成!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3  浏览次数:256

【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曾小姐夫妻俩因黄先生存在外遇于2014年底分居,2015年曾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曾小姐要求分割黄先生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黄先生名下5个银行卡账户近两年的流水。法院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黄先生在2014年至诉讼期间存在大量收入支出情况,曾小姐知道黄先生系做生意的,收入很高,但黄先生账户里支出的大额资金曾小姐并不知情,其中转给黄先生哥哥、叔叔、姑姑的款项都是几十万、几百万的金额。曾小姐认为黄先生婚内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分割这部分资金,经过统计总金额2350万元。但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仅就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几套房产作出了处理,对于曾小姐主张的男方恶意转移的存款,法院以相关资金的转账涉及第三人,而离婚案件无法追加第三人予以核查,无法查明为由未作出判决,判决书中表述曾小姐可另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办案】
  曾小姐收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后,通过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并预约婚姻律师面谈咨询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关于如何才能帮助曾小姐追回男方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目前摆在曾小姐面前的有两种诉讼思路,一是在一审判决上诉期15天内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改判,这种情况下,在二审法院没有出判决之前,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另一种是不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生效即代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房产分割的处理也已成定论,曾小姐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查实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问题。
  鉴于曾小姐渴望尽快离婚,除了未就涉嫌恶意转移的款项未作处理外,曾小姐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房产等财产的判决并无异议,且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若涉及与第三人有关的债务或恶意转移资金的情况,大部分法官的确会作出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曾小姐选择第二种诉讼策略会更有效率,即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离婚后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仍有权要求分割。关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存款行为的认定,法院会结合转账的金额、存款持有人的合理举证、转账资金的来源、日常支出的合理数额等予以综合认定。作为被告的黄先生应就其向第三人转款作出合理说明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黄先生辩称之所以给哥哥转款,是因为其在老家帮忙照顾父母,相关资金是给哥哥的辛苦费和父母的赡养费,其他转款都是公司经营需要向客户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供买卖合同及送货单予以证明,而转给叔叔、姑姑的款项,庭审中更是闪烁其词无法解释。
  本案庭审期间,本律师团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前述规定,黄先生对夫妻共有的巨额资金作处分时应当经过曾小姐的同意,但庭审期间黄先生未举证证明其转账给案外人的款项已经过曾小姐的同意;其次,黄先生对其提出的转款事由均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关于转款系支付货款的主张没有对应的交易合同可以佐证;关于支付给哥哥的款项系给父母的赡养费,则更是不符合情理,黄先生向其哥哥转款的金额高达800万元,而父母的赡养费根本不需要如此之高。另外,其他转给叔叔、姑姑等亲戚的款项更是没有合理的事由可以解释。综上,黄先生在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多次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转给案外人,数额较大,且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应认定黄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前述规定,应判决高先生返还前述资金,并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团的代理意见,认定黄先生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支持了原告曾小姐的诉讼请求。对于黄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少分还是不分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黄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若将该部分转移财产全部给予曾小姐有失公允,最终酌情判令黄先生向曾小姐退还转移财产的80%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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