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4 浏览次数:240
【法律咨询】
陈小姐电话咨询:律师,您好!我和我前夫去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二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前夫因经营公司需要向朋友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去年10月,李先生起诉我前夫偿还借款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我前夫一直未根据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李先生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先生担心我前夫没钱偿还借款,便找到我要求我与我前夫一起偿还借款,我表示我和我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我们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我无需替他偿还债务,李先生说这个借款是我前夫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若是我不偿还借款,便申请法院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想问我若是不依李先生要求偿还借款,是不是会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18种在执行中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其中并不包括基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而追加执行其配偶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综上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则持保守和否定态度。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被执行人原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认为100万元借款系陈小姐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陈小姐应当与前夫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但李先生该请求未经法院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李先生无权要求陈小姐偿还借款,另外,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李先生不能直接引用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追加陈小姐为被执行人。因此,在目前执行程序中,陈小姐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在以陈小姐前夫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不会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婚姻律师提示,虽然在目前的执行程序中李先生申请追加陈小姐为被执行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但并非意味着法院对该笔借款是否属于陈小姐与前夫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陈小姐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作出了实体认定,李先生仍有权另行起诉陈小姐要求其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陈小姐应未雨绸缪,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为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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