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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一方罹患重病,另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3  浏览次数:235

【案情回顾】
  周女士与郑先生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2000年9月育有一子小郑,婚姻伊始,二人恩爱有加,家庭幸福。但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郑先生无法忍受因家庭琐事和周女士争吵不休的婚姻生活,多次向周女士提出离婚,周女士则认为夫妻吵架乃常事,二人间仍具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2017年5月,周女士罹患宫颈癌需要郑先生照顾,郑先生碍于多年夫妻情分尽心照料周女士,但患病后的周女士变得暴躁易怒,经常辱骂郑先生,甚至怀疑郑先生之前多次提出离婚系因其在外有第三者,郑先生实在忍无可忍,离婚念头愈加坚定,但是担心法院会因周女士患病不支持自己的离婚诉求,便预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周女士身患重病是否能成为不予离婚的理由?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一方患有疾病并不能成为不予离婚的理由,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周女士罹患重病,郑先生本应与周女士同舟共济,伴周女士走出难关,但二人夫妻感情不睦,郑先生欲与周女士诉讼离婚,若要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诉求,郑先生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充分举证证明其与周女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二、郑先生对身患重病的周女士是否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出现如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情形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本案中,虽然周女士身患重病不能成为不予离婚的理由,但基于目前双方尚未离婚,郑先生对周女士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若郑先生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周女士可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给付扶养费。另外,若法院判决郑先生和周女士二人离婚,而周女士因身患重病生活困难,郑先生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周女士适当帮助,郑先生对周女士经济帮助的方式及金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后进行判决。
  婚姻律师观点: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只会令双方痛苦,倒不如放手各自寻求幸福。但若一方身患重病,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执意离婚,那么执意离婚方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应履行对患病方的扶养义务,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亦应当考虑到对予患病一方经济上的帮助,这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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