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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2  浏览次数:241

【案例回放】
  2015年,邱先生与陈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并开始同居。2017年,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一事,并决定购置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经过多次看房对比,双方选中一套房产,于是邱先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转款105万至陈女士账户用于支付房产首付款,双方将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其中邱先生占40%,陈女士占60%。此后,每月还贷均由邱先生将款项转至陈女士的银行账户用于银行扣款。2018年,邱先生与陈女士因三观不和渐生嫌隙,故决定分手。双方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邱先生认为涉及房产的所有款项均系自己出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陈女士则认为所有款项均系邱先生对自己的赠与,且与自己的资产发生混同,自己亦承担了房产的大额支出,应当按照登记比例予以分割。为此,邱先生求助于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房产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本案为同居析产纠纷,根据婚姻家事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及对以往法院判例的检索分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房产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如何判定主要从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等方面进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前述规定,邱先生若主张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归自己所有,应当提供相关的出资证明。由于涉案款项均系先转至陈女士的银行账户后进行支付,故邱先生应该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并向法院申请调取陈女士的银行账户流水,分析涉案款项能否清晰反应出资金走向为邱先生→陈女士→银行资金监管账户/出让人,从而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方面,由于涉案房产的登记情况为邱先生40%、陈女士60%,故邱先生应当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在确认双方的出资份额之后,对此房产的处理方式,可以是所有权判归一方后,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可以是双方共同持有房产并修改权属份额;或者将房产出售后对所得款项按照各自份额比例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购房款是否系邱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
  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则不可撤销。但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本案的关键在于,邱先生能否证明涉案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并将款项转至陈女士银行账户。欲证明此主张,可通过提供双方沟通结婚及买房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在赠与所附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随着现代婚姻恋爱观的转变以及新贵阶层的不断出现,情侣在恋爱过程中购置大额资产或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导致的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和案件的争议标的额也越来越大。故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购置、资金往来等行为要谨慎为之,规避法律风险。必要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妥善处理财产份额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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