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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协议离婚后,探视权受阻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7  浏览次数:266

【法律咨询】
  赵女士与陈先生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女儿小陈。2017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陈由陈先生抚养,赵女士享有探视权,并约定赵女士可每周探望小陈一次。离婚初期,赵女士每周可如约探望小陈,自2018年1月份起,陈先生及家人便阻止赵女士探望小陈,赵女士多次找陈先生协商未果,赵女士思女心切,但又不知如何处理,便找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咨询。

  【律师解析】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十分常见,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接待过不少此类咨询。婚姻律师通过对本案进行详细解析,为存疑之士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可知,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探视子女,应当尽量避免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合理确定探视子女的方式。即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或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探视受阻方向法院申请对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强制执行时,亦不能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强制措施实现探视目的。
  本案中,由于陈先生和赵女士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并未通过生效判决、裁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因此,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赵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探视权纠纷之诉,并在诉讼请求中就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提出具体可执行的请求。法院将从最有利于小陈的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赵女士与陈先生的居住情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来确定赵女士的探视方式及时间。若在获得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后,陈先生仍阻止赵女士在判决规定时间和方式行使探视权,赵女士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依赵女士之申请强制执行时应从最有利于小陈的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不能对子小陈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小陈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探视受阻而与抚养孩子一方抢夺孩子的情况,探视受阻方往往认为抢夺也是出于无奈,但是对孩子而言,此举不仅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对孩子产生情感、心理上的伤害。离异后未亲自抚养孩子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为了确定孩子是否健康,生活是否幸福,并与孩子建立正常的情感联系,若抢夺孩子将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势必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姻律师提示,若获得抚养权一方确实存在未照顾好孩子,或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另一方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当然,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何举证对于抚养权变更之诉的原告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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