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探视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2 浏览次数:242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妻子柯小姐于2017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7周岁的婚生子赵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男方有权每周探视婚生子一次,但对具体探视时长、方式未做约定。在双方离婚后,赵先生联系女方要求探望孩子,却发现女方不接电话、且将其微信拉黑。始终联系不上柯小姐让赵先生十分气恼,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探望权。赵先生打算以拒缴抚养费的方式对抗对方不配合探视的行径,并希望能变更抚养权,故向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本案中,赵先生与柯女士双方系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周可探视婚生子一次。本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后理应相互遵守。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后如何配合探视、探视时长、探视地点等未做详细约定。赵先生现拟通过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对抗女方不配合探视的行为,这无疑是不可取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赵先生需每月向女方支付抚养费4000元,若赵先生不履行该义务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起诉要求赵先生继续履行。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离婚是双方的问题,不应迁怒至子女,夫妻双方作为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尽力让其感受到父母的关怀,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本案赵先生能否通过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意味着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可以协商约定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法院基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考虑,可以判决变更抚养权人。本案中赵先生之婚生子年满7周岁,赵先生如想起诉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女方身患重病或伤残、虐待婚生子等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子的情形,仅以对方不配合探视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人,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探望权是未能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方若不妥善配合其行使探望权,配偶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裁判,对探望权行使的次数、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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