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一方服刑期间的离婚法律问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5 浏览次数:270
【案例回放】
郭先生与孙女士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后发展为恋人,2007年二人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原本和谐温暖,可好景不长,郭先生2014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仍在监狱服刑。孙女士在2016年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孙女士决定与郭先生离婚,但不清楚郭先生服刑期间自己能否起诉离婚,且对房产分割是否会产生影响,故通过百度搜索深圳离婚律师找到风泽律师团并预约资深婚姻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评析】
一、配偶正在服刑,可以起诉离婚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配偶处于服刑期间并不会导致另一方此项权利的行使。只是此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会与一般的离婚案件有所不同。首先,是管辖问题。离婚案件的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须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在监狱服刑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具体到本案,郭先生目前正处于服刑期间,故孙女士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次,是开庭地址的确定。由于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法院需对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感情破裂、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所以即使当事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亲自出庭。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且不适宜到法院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实践中法院会安排将开庭地点设于监狱。
二、配偶被判处刑罚,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由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前款规定,郭先生被判处8年的长期徒刑,孙女士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对于前述条款中的“长期徒刑”究竟是多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解释,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对于其他刑罚如管制、拘役等,则不必然产生准予离婚的判决结果。
三、配偶被判处刑罚,另一方在此期间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配偶服刑期间如果另一方购置了房产,基于服刑的一方在服刑期间没有任何收入,因此房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婚姻家事律师的承办经验及对以往司法案例的查询结果,该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遵循《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予以认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显然,孙女士购置的房产并不属于前述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情形。并且,该房产购置的时间为郭先生入狱两年后,此时购房资金极易与郭先生未入狱前产生的夫妻共同资金混同,除非孙女士能明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否则,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孙女士可以通过主张郭先生对房产的贡献小,且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就涉案房产主张郭先生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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