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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在美国结婚的夫妻,如何在中国协议离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34  浏览次数:284

【案情简介】
  鲁先生与朱小姐在美国西密苏里州立大学留学期间相识并相恋,朱小姐原系中国国籍,留学期间移民至美国,二人毕业后于2014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回国工作生活,回国后鲁先生与朱小姐分别在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上班,工作异常忙碌,经常加班出差,两人的感情逐渐变淡,最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的收入也仅够支付各人的开支。当二人前往鲁先生户籍地的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民政局并无双方结婚的记录:“你们是在美国结婚,应当前往美国办理离婚。”鲁先生夫妻俩没有时间到美国办理,且不知道美国办理离婚程序,为此,通过百度搜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咨询。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涉外离婚案件,虽然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并不代表不能在境内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与双方均为中国人的诉讼离婚案件(以下简称境内普通诉讼离婚案件)一样,只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境内普通的诉讼离婚案件,双方协议离婚的,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即可。而涉外离婚案件在境内无论是诉讼还是协议离婚,均需要前往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协议离婚,虽然双方达成了合意仍要到法院办理,从形式上看,仍然是诉讼离婚,但从诉讼时间、管辖法院、证据收集及开庭情况等各方面来看,与境内普通诉讼离婚案件存在很大的不同,具体包括:
  一、诉讼时间和开庭时间较短。本案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立案后,可以尽快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由法院主持庭审调解结案,本案的调解法官只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即可,其他抚养权及财产问题则不需要做审查,庭审后即可联系法院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整个诉讼程序及开庭时间都不会很长。
  二、管辖法院上有所区别。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是外国户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鲁先生户籍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境内普通诉讼离婚案件,管辖的原则是到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证据收集上更复杂。本案夫妻双方无子女,亦无财产,故本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当属结婚文件,鲁先生与朱小姐的结婚文件系在美国形成的,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可知,前述在美国境内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转递到大陆来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如果是涉及财产在美国、孩子又是美国户籍的,那么对应的资料也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后方可作为证据在境内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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