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专业律师微信咨询
  • 电话:13823139735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
法律咨询 | 丈夫出轨还为小三购置豪车,原配如何维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5  浏览次数:238

【案例回放】
  陈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多年,一直相敬如宾,是外人眼中的模范夫妻。近几年,陈先生日益忙碌,经常出差,朱女士虽有不解,但因相信陈先生的为人故未疑心。直到今年,朱女士无意中发现陈先生与婚外女子邓女士关系匪浅,一番打探居然发现陈先生与邓女士已交往三年,并发展到同居的地步。另外,陈先生竟为邓女士添置了一辆价值逾百万元人民币的豪车。朱女士震惊之余,通过百度搜索深圳婚姻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预约团队资深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 陈先生的行为有没有构成重婚?
  朱女士在面谈过程中向婚姻家事律师咨询陈先生与邓女士此种行为能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存在前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朱女士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重婚,只能认定陈先生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使用夫妻名义。此种行为虽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朱女士能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与邓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相称,否则,难以追究该二人重婚的刑事责任,但朱女士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 陈先生赠与邓女士的车辆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陈先生与朱女士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无论陈先生与邓女士的同居行为属于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人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陈先生使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为邓女士购置豪车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朱女士可主张撤销赠与,要求邓女士返还财产。至于是返还车辆还是返还购车款,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陈先生系出资为邓女士购置车辆并登记在邓女士名下的,则赠与的标的物为购车款,邓女士应返还相应款项;如果陈先生系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让给邓女士,则赠与的标的物为车辆,邓女士应返还涉案车辆。
  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出轨并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出轨对象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最终离婚且追不回财产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做到财产收支互相透明,避免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Copyright © 2014-20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网站ICP备案号:湘ICP备17008561号-1
技术支持:云创年华网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