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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有权继承遗产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2  浏览次数:171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廖先生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廖某某。后因两人聚少离多感情不再,于2008年4月协议离婚,廖某某归李女士抚养。2016年7月廖先生意外身故,留下房产一处价值1200万,一辆车价值80万,存款470万。在廖某某持廖先生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郑小姐称自廖先生离婚后一直与自己同居生活,两人育有一子郑某某,郑某某作为非婚生子亦应对廖先生所留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称廖某某对廖先生生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廖某否认郑某某是廖先生的亲生子,认为其无权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双方就廖先生遗产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廖某某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律师分析
  庭审中廖某某认为郑小姐与父亲廖先生并未登记结婚,且父亲从未向自己提起过郑某某的存在,认为郑某某并非廖先生的婚生子,无权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郑女士则主张自从廖先生离婚后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郑某某确实是廖先生的孩子,并提供了郑某某与廖先生同胞哥哥的父系亲缘鉴定报告,报告显示郑某某与廖先生哥哥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符合父系遗传特征,不排除二人来自同一父系。并且郑小姐提供了住所地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郑某某系廖先生的非婚生子,两人一直以父子相称生活。郑小姐认为郑某某确系廖先生的亲生子,廖某某则对鉴定报告和社区证明持怀疑态度,但无法举证推翻郑小姐的主张。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证据判决认定郑某某系廖先生与郑小姐非婚生子,对廖先生的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廖某某同等的继承权。
  本案中廖先生于2016年7月身故,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继承人廖先生生前订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郑某某对于廖先生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深圳继承法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从法律上确立了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一样权利的原则,另《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进一步确定了非婚生子的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廖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廖先生的婚生子、郑某某作为廖先生的非婚生子应同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鉴于本案中廖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廖某某与郑某某依法定继承的份额各半分割廖先生的遗产。
  深圳继承法律师提示,在继承纠纷中如何证明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遗产份额如何分割等问题均比较复杂,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指导协助。为了避免将来产生遗产纠纷,可以提前在遗嘱中明确非婚生子的份额,也可以事先设立信托将非婚生子纳入受益人范畴,以保证其生活、学业能够维持正常水平不受干扰。深圳继承法律师认为,相对而言,信托方案会比遗嘱方案更优,能隔离风险,有效防止未来出现突发事件时继承人互相伤害、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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