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0 浏览次数:440
【案情回放】
邵先生与何小姐于2012年相识于网络,自此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网上交流,期间双方逐渐互生好感,并且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为生活习惯不同产生嫌隙;加上两人对彼此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了解不深入,在公婆帮助照顾宝宝期间婆媳之间又多次发生矛盾,何小姐和邵先生也因此争吵不断。在一次争吵中,何小姐因无法忍受婆婆的辱骂而与婆婆发生推搡。邵先生得知后,觉得何小姐对自己母亲毫无尊重,竟还想殴打老人,遂决定离婚且拒绝接受何小姐解释的原因,于2019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为家庭琐事轻易提起离婚比较草率,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只要多沟通及互相包容,非常有希望重归于好,因此以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自2003年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不断上涨,根据数据显示,早年多数人请求离婚的原因有出轨、家暴、性格不合等,近年来家庭琐事争执也成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常见的的起诉原因。但以家庭琐事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多数会被驳回,因为其并非法定的离婚事由,申茵律师团在此与大家分享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
首先,《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明确列明了五种情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了13中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最后,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此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具体是否认定,如果认定,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断应否离婚的界限,在实践中,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考量,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做判决。
【结语】
泰戈尔说:“让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大多数的爱情都是死于生活琐事,相爱容易,但相守一生不仅需要爱情,更需要彼此的包容理解和重视彼此应担负的责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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