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Duang!说说“夫妻店”的那些事儿!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2 浏览次数:425
【新闻回顾】
说起某当网,虽说如今风光不如某宝、某东,但也是家喻户晓的互联网图书类市场领头羊。从1999年创立至今,李某某和俞某夫妻二人曾于2010年迎来了事业高光时刻,某当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上市,使之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B2C网上商城。此后,随着某宝、某东在电商领域市场份额的提升,当当网逐渐风光不再。
据网络新闻显示,昔日这对风雨同舟,共同创办夫妻企业的模范夫妻前一阵子却宣布离婚,又以并不体面的方式互撕对骂、互揭黑料、爆料私生活。此前李某某接连对媒体、公关爆料前妻俞某的专权、霸道、阴谋论,甚至李某某在接受采访时引发的话题“摔杯一怒为俞某”登上了头条,曾经的恩爱夫妻成为了一对互联网怨偶。数月之后,一直沉默的俞某在10月23日晚爆发了。李某某在朋友圈发表言论称自己净身出户,仅带走家里的一把茶壶,和妻子俞某分居至今已经从痛苦走向了光明,并开始推广宣传新的创业项目“早晚读书”。俞某在李某某朋友圈下面接连评论三条,开头即为“我要抓破你的脸”,愤怒之情已如海岸决堤横溢出屏。俞某驳斥了李某某的净身出户论,表示对方从家中拿走1.3亿现金且里面有一些是俞某父母的存款;与此同时,俞某还指出李某某联合公关操纵媒体,几乎每件事都在撒谎;甚至,俞某还爆料了李某某疑似双性恋、感染梅毒、哥哥吸毒、嫖娼六进宫等惊人黑料。而李某某也自称掌握了俞某婚前在美国当“小三”的证据以及婚后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并奉劝俞某不要再造谣。一时间网络上的吃瓜群众议论纷纷,果然是“老的小的,村的俏的,没颠没倒,胜似闹元宵”,好一派热闹景象。
其实二人的冲突并非突发,而是日积月累的矛盾一触即燃所致,从网络新闻追溯,两人的矛盾最早发生在2014年。某当网先后历经了诸多关键性转折点,而这些转折点在李某某看来是一场“暗流涌动的权力争夺战”,他“败给了”妻子俞某。这些年里,李某某曾多次表达过对夫妻店模式的反对,李某某与俞某在用人、管理方面的想法不同,于是二人在某当共同掌舵十余年后,开始分摊管理:俞某着手管理老某当——非自营项目,而李某某于2014年开始管理新某当——电子书、自出版等业务。就这样某当持续经营了三年,但即使二人在各管理一部分业务,依然会因思路、理念等分歧重重。早在2016年的时候,某当已经和海航科技签订了协议,要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某当科文和北京某当网100%的股权进行全盘收购,当时合约签订的收购价是75亿元。2016年9月,某当从美国退市时公司只有9000万利润,但是找到海航商谈,海航对某当年底的利润做出了能够达到一亿五千万的预估,并给出90亿元的估值。然而,一亿五千万的利润是否能实现,对于彼时的某当网来说并不确信。此后,某当网逐渐升值,2018年利润已经高达4亿多;意外的是海航却受到P2P爆雷等影响,甚至无法拿出当年承诺的75亿元,海航与某当网之间的实力关系,已今非昔比。与此同时,海航创始人意外去世,新人接盘不顾某当发展、只谋求利益,李某某综合考量后坚决反对继续让海航收购某当。然而俞某坚持相信海航的收购对某当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并表示更愿意把时间花在产品和顾客上。最终,海航未能收购某当,但也引来了二人商业合作的决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对夫妻之所以会有纠纷,无非是在利益分配方面无法达成一致,这也是人之常情。那么从法律角度看,两夫妻的离婚案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某当的股权又应如何分配?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就双方的主张进行专业分析。
【律师分析】
一、类似李俞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是否能认定感情破裂,满足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俞某的指控中提到:“家里的锅碗瓢盆被你砸了多少?你有次砸家之后,我报警,你跑了。警察说,我没有明显伤痕,什么都做不了”,可见李某某可能有暴力倾向,并且俞某有报过警,而家暴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法定的离婚要件,俞某可以提供报警回执和笔录进行佐证。除此之外,李某某自己在朋友圈提到双方从2018年1月15日开始分居,已经分居长达21个月,很快就达到分居两年的期限了。并且就双方骂战的激烈程度看,颇有鱼死网破之势,这种情形下,如举证充分,法院判决此类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是具有很大可能性的。
二、实践中,李某某带走家中1.3亿现金,给“同性恋傍家”买房应如何认定?
俞某在其控诉中还说到“你把家里的现金拿走一亿三!那里有我父母的存款,你还钱!”实践中,若类似此情形的一方能够证明其对另一方取走财产完全不知情,法院可能会认定取走财产的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夫妻一方若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
除了以上爆料,最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俞某指控李某某有多名“同性恋傍家”,还声称李某某为其同性恋对象购置三里屯的公寓和海南的房产。假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同性并且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去给“同性恋傍家”购置房产,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情况的话,可以在离婚析产诉讼中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同性恋对象返还财产。对于婚内出轨同性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害了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情节。
三、双方在北京某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应如何分割?
在这个商业“大瓜”砸下来时,大家最好奇的应该是两人一手创办的“某当网”这个“宝宝”应该如何分配。“某当网”是两人一手“养大”的,目前两人在北京某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之和超过90%。那么这部分股权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某当网目前双方持有的股份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知,李某某和俞某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该部分股权可以自己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引申讨论】
“夫妻本是同林鸟”,撕破脸皮隔空骂架着实难堪。夫妻店在创业早期的优势非常明显,夫妻同心,共利断金,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都可以面对面快速解决。一旦做大或成为家族企业后,二个人在观念、经营策略、管理方法、运营模式、市场判断、品牌定位、产品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可能有分歧,创业激情退却,矛盾无法掩盖,逐渐会发展为夫妻或家族成员之间的博弈。各有各的想法,重大事件的决策往往很难作出,而延误了时机之后的决策往往又极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可谓进退两难。
关于夫妻店的治理模式历来莫衷一是,但众所周知,一旦面临分歧甚至离婚股权分割,对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股权分割的直接结果可能导致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发生变化,未来的经营发展方向也会出现重大不确定性。人性是贪婪的,现实是冷酷的,许多人往往把感情和利益紧紧绑定在一起,情分不再,宁可鱼死网破也不“便宜你”的心理,导致最后在离婚这场短兵相接的巷战中双方都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境内外各种知名企业层出不穷的家族之争、夫妻反目教训都是血淋淋的,商业帝国一夜之间分崩离析,富翁变“负翁”的例子比比皆是。深圳婚姻律师比较欣赏亚马逊的贝索斯及麦肯齐离婚案例,没有指责没有发声,没有硝烟没有战争,没有挽留破裂婚姻,只有优雅的转身和和平的协议。
当然,企业管理者间出现纷争、企业主及夫妻店主角们有离婚或企业经营风险时,一味的指望夫妻双方或企业家们都可以理性面对和妥善解决问题,并不现实。这时就需要企业家们在企业设立之初具有前瞻性智慧和大格局,将家族治理置于企业管治之前,做好未雨绸缪的规划安排。比如签订婚前协议排除未来因婚变或继承等风险出现的公司管理权变动;或设立家族信托实现家企隔离等等,这些都需要有战略与战术上的专业安排。资金流动频繁、市场竞争巨大的今天,面对这个重大的课题,企业家们应在厘清内外因素后充分考虑未来发展方向,也需要由私人财富顾问律师、税务师、资本运作专家、理财专家等专业人士或机构来为家族和企业量身定制公司治理及家族传承规划。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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