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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孩子可以以旅游和参加兴趣班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9 19:49  浏览次数:419


  【案情回顾】
  “父爱如山,母爱如河”,父母在孩子成年前要担负起抚养责任,这既是血浓于水的天性也是法定义务。陈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一年即于2006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朱小某。两人因为性格问题,经常发生争执,难以和睦相处。双方于2009年12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朱小某由陈某抚养,随陈某生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陈某与被告朱某协商,从2011年5月起被告朱某每月增加抚养费用500元,即每月1000元。期间,原告朱小某一直跟随陈某生活,陈某经常早出晚归的接送孩子去学校和各类补习班、兴趣班,孩子似乎成了陈某世界的中心,陈某几乎没有机会进行其他社交活动,也没有再婚。而朱某正值事业上升期,很快就再婚了。
  2019年陈某认为朱小某学习开支较大,自己离异后未再婚,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巨大,现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朱小某日常学校学习、兴趣班、外出旅游费用的需求,相反,被告为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生,月收入较高,遂以原告朱小某的名义起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每月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6000元支付抚养费。孩子要上兴趣班、外出旅游,能作为请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吗?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对此做如下分析。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即使父母离婚,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抚养义务的承担,《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虽然朱某没有直接抚养朱小某,但作为朱小某的父亲应该主动担负起抚养、教育朱小某的责任。那么,兴趣班和外出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要求朱某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呢?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原告朱小某诉请的上兴趣班、外出旅游的费用是为培养小孩的兴趣、开阔小孩眼界,接受新事物而产生,超过了合理、必要的范畴。虽然被告税后工资收入较高,但综合考量该费用并不属于必要的范畴,且朱某已经再婚生子,还有抚养新家庭的责任。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应该强制朱某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在实际生活中,作为孩子父亲,为了孩子能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有更多开阔眼界的机会,朱某的经济能力很好,并非力不有逮,“手心手背都是肉”,从全面培养孩子的角度及道义上均可以考虑承担这部分开销的一部或全部。

 【总结】
  孩子就如同一颗幼苗,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及关爱。父母理应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安排孩子的学习、生活,对于必要的支出,即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承担。许多夫妻离婚后抚养一方既为父又做母,非常不易;而另一方因为离婚再婚、忙于事业等原因,对孩子缺失了很多的陪伴及关心。申茵律师团离婚律师建议,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伤害,再因为教育费用的支出发生争执影响孩子生活实属得不偿失。所以,无论从亲情还是道义的层面上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都要多体恤抚养一方,并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和教育上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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