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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继去世,继承关系如何确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8  浏览次数:192

【案情回顾】
  小张与小蔡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登记结婚后不久,小张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车祸,被送入医院抢救。小张是家中独子,婚后仍于父母生活在一起。小张的父亲老张闻听小张遭遇车祸且身受重伤后,因伤心与紧张过度突发脑溢血去世。当晚小张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老张生前留有一笔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小张可以继承父亲遗产的100万元。但由于老张与小张先后相继去世,时间间隔较近,老张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小张之母老赵和其妻小蔡因小张应继承的100万元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或者是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存在和认可转继承制度。

  二、转继承的客体是什么?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从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的。如何界定“继承开始”呢?“继承开始”是继承法上一个重要概念,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成为“遗产”,其所有权就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继承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其特性是专属于某个特定人的,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的,即不得买卖、转移或赠与。因此,转继承转移的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承份额,也就是说转继承转移的是遗产所有权
  在本案中,老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且小张是在老张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完全符合上述转继承的法定要件。但在实现转继承时,不能忽视小张与小蔡之间已存续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例外情形。老张生前未订立遗嘱,当老张死亡时,老张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小张继承老张的100万元遗产应作为小张与小蔡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小张去世。其所继承的100万遗产原则上只有50万元可以作为小张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小张的100万遗产中,小蔡理应获得75万元,其中50万是小张从老张遗产中继承10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获得的份额,小张的母亲老赵可获得25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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