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女性如何在丈夫创业初期掌握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9 浏览次数:305
“姚晨骑驴赶集”的广告,令赶集网的公众认知度迅速提升,而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和前妻王宏艳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再一次引起了大众对赶集网的关注。王宏艳主张杨浩然将其持有的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秀伟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弟杨浩涌以及将鑫秀伟烨公司持有的赶集网域名转移至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杨浩然、杨浩涌分别持有50%股权)名下的行为均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置。由于后续又涉及到一方提出婚姻关系无效之诉等一系列事件,至今案件仍一直悬而未决。
此类关于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成为争议焦点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频频上演。上市公司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的离婚官司,为了能确保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权,王微向杨蕾支付了大额补偿金以此避免公司股权的分割。此类离婚案往往因涉及的公司股权及资产的价值巨大,而备受社会关注。
如今,我国的离婚率不断升高,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中不乏亿万富豪,女性因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获得千万甚至过亿资产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女性由于纠缠在离婚诉讼官司中满身淤泥,落魄不堪的情况则更是常见,究其原因便是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掌握程度不同导致面对离婚这一相同问题时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高管的离婚,对于深受婚姻枷锁束缚的家庭主妇等弱势女性来说很可能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机。然而,如果共同财产涉及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能就不是那么乐观了。但是,有一个原则对于所有女性而言都适用,一味感性期望道德约束另一半,结果往往是能就此走向诉讼泥潭,而懂得提前预防和规划的女性在婚姻破裂时或许就能稳操胜券。现实有时就是如此赤裸裸,更促使弱势女性们要懂得并学会保护自己的方法。
作为企业实际经营者的男方,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离婚的情况下,通过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的价值,实现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给女方的目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案例,这对弱势女性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然而此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这在实践中就会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第三人,男方出售的价款也是市场价值,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此时即便受让方实际系代持股权,若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代持,则可能面临无法分割股权的不利结果。
众所周知,股权仅登记男方一人名下时,即便股权的财产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男方恶意要实施股权转让,女方是很难阻止甚至连及时知晓都不一定能实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建议,女方可在公司成立之初便要求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股权的经济价值通常都还不会很高,男方应该不会强烈反对。一旦女方正式持有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那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实践中公司只要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就必须向股东告知,即使持股比例只有0.01%,也不例外。因为公司股权转让从变更登记办理程序上是需要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的。通过这样的策略安排,可以有效实现对股权情况的掌握,另外,女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合法行使查账查册等股东权利,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相当于建立起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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