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借款OR赠与?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0 浏览次数:292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妻子邓小姐婚后在深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时,二人资金不足踌躇之际,杨先生父母将多年的存款50万元转至杨先生账户支持夫妻俩购置房产,转款时未备注,亦未出具借条。不料夫妻俩购房后因为装修如何分工问题,彼此僵持不下,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手头资金有限,便采取半包的方式委托给装修公司处理,这就意味着装修过程中的主材料如墙地砖、地板、整体橱柜、油漆等均需杨先生夫妻自行购买,但二人均处于事业上升期,工作非常忙碌,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跟进装修事宜,因而引发了夫妻间的矛盾,最终闹至离婚。双方协商离婚过程中,邓小姐提出房产按照现值平分,杨先生则认为应当返还父母出资的50万后,再平分,为此杨先生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解答】
中国的老人总会给自己设定了一个任务,即给儿子娶媳妇买房,似乎只有完成了这个任务他们才觉得有脸面见老祖宗,然而面对如今居高不下的房价和逐年增长的离婚率,很多父母在给子女买房或出资帮助子女买房时也时常会有所忐忑,他们担心的就是子女将来若因离婚分财产,自己半辈子的积蓄会遭受损失。本案的情形便是如此,杨先生的父母将自己的养老钱全部拿出来给儿子买房,是希望儿子能安家立业,但事与愿违,最终儿子与媳妇却因为房子的问题而闹离婚,父母的这50万如何定性和处置,则成为离婚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实践中此类纠纷产生后,对于类亿杨先生父母这一方的当事人来说,若要主张款项为借款,会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因为亲属关系,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形式非常随意,不仅没有借条,甚至连转账时都不会备注借款,此种情况下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借款,很难成立。当父母一方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但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看,若要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又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父母一方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导致主张无法成立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杨先生父母转给儿子的50万极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杨先生可以向法庭阐述及证明上述事实,争取请法院酌定多分部分房产给自己。
当然,若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用于购买夫妻房产并要求子女出具借条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笔债务用于购置夫妻共有的房产,该借贷属子女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建议:父母在给子女提供资金支持时,还是应当根据子女的婚恋状况进行恰当的处理,避免因子女婚恋中的变数导致财产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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