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卷”褒or贬,且看律师专业点评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2 浏览次数:288
【新闻追踪】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攀升及各大明星离婚狗血剧对民众的视觉冲击,离婚案件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除夫妻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热议话题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则成为了那些被告不同意离婚案件的众矢之的,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是实践中法官审理的重点。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推出了一份婚姻家庭考试卷,对于涉及夫妻家庭生活的细节进行测试,双方相互阅卷。如果分数在60以上说明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分数不到60说明感情确已破裂。此类审理案件的方法一经舆论公布,其传播态势势如破竹,社会各界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大部分人认为离婚问卷系法官不拘泥于形式的一种创新,能帮助法官更精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做法缺乏实操性,不能仅凭分数高低判断是否感情破裂,对审理案件的帮助不大,不过是哗众取丑而已。
【律师点评】
对于法官能主动想出这样的方式测试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好与坏的思路,笔者作为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的一枚婚姻律师表示非常理解及认可,毕竟相较那些完全不管双方感情如何,只要一审被告不同意离婚,就直接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法官而言,该法官的认真负责应当受到社会的认可及推崇。
我们都知道,离婚案件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外乎两种,一是双方均同意离婚,自然法官也没有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必要,这种情况基本就是审财产和抚养权了;二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而法院又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在判定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及调解过程中,需要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通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庭审调查等作为依据进行判断,而通过离婚问卷作为判断依据的补充也未尝不可。在此笔者针对夫妻感情破裂及离婚问卷的分析观点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8、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法官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就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上述十八种法定离婚情形任一情形作出判断。但事实上前述法定离婚情形,很多条款均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例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这里的屡教不改如何认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多少次就算屡教不改;再如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此处的感情不和如何认定,实践中可能是因为工作关系分居两地,夫妻分居可能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想给彼此空间。故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虽然看似很详细,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但在实践中,其自由裁量的部分确实给当事人、离婚律师、法官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此次法官能创造性的提出离婚问卷的方式协助自己做出自由裁量的判决,通过分析双方的回答以及回答问题的态度是否草率等情况,综合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同时法官通过原被告双方的回答,也能管中窥豹的了解双方婚姻生活中发生的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的一些情形,法官在调解中便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各自关心的问题,也能提高调解和好的机率,故离婚问卷可以起到拓宽法官调解思路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方式若能在全国做进一步推广,将会是婚姻法司法改革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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