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微信开庭审理“男在中国女在摩洛哥”的涉外离婚案件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9 浏览次数:300
【案情简介】
近日有新闻爆出,江苏南京某人民法院法官采取微信开庭的方式审理摩洛哥籍女子玛丽与中国籍男子卢某的涉外离婚诉讼,诉讼中,法院启动涉外送达程序并确定了开庭时间,但直至开庭前两个月书记员仍未查询到诉讼材料的任何送达消息。在此窘境下,承办法官为争取早日开庭,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决定不再被动等待,采用微信方式于2017年9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因本案双方无财产分割问题,法官审理后于2017年9月18日判决准许卢某与玛丽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为关系类纠纷,且无财产纠纷,诉争利益不是很多,故可以预判,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是很有可能性不来应诉的,缺席审理不利于本院查清事实,最终选择用微信开庭方式。
【律师点评】
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微信开庭方式确实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立法者们也应当与时俱进,在法律及司法程序的制定中,更好地运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来提高审判效率。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以及法官并不会采取微信开庭方式,本案算是一个特例,关于本案适用微信开庭的理由,个人也并不是非常认同,本案虽无财产利益,但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利益对当事人来说才是最大的利益,以无财产利益纠纷预判被告收到传票也不会出庭显得有点牵强。此外,程序上亦存在法律瑕疵,且不说现行的相关程序法没有规定此类开庭方式,被告故意不签收传票的涉外离婚诉讼或国内离婚诉讼也属于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同样存在很多被告前往审判法院参加庭审交通不便或对当事人来说成本颇高等因素,若没有明确的规制及适用条件,可能会造成大量案件都盲目适用此类方式开庭,更无法避免会出现当事人故意拖延签收籍此促使法院适用此类开庭方式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可知,兜底的送达方式是公告送达,期满3个月即可视为送达,我国法律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引,并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本案法官基于送达困难、被告可能不回中国参加庭审的考虑决定微信审理并下达具有人身关系的离婚判决,法律上并不妥当,也不宜在未经过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推广,因为此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原被告双方的权益,特别是被告的权益还很难定论。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交途径、司法协助或公告等方式送达,虽然各国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不同,可能会存在送达后被退回,需重新送达最终导致诉讼期间过长的情况,但终究是对送达程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就本案例中的情况来看,若采取所有的送达途径均无法确认被告是否已签收,仍可以兜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并以缺席审判方式审理。被告未参加庭审,原告主张离婚,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类似本案的情况,原告完全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调取被告的出入境记录,并提供自己的出入境记录对比确认双方居住地点及分居时间,再结合被告拉黑自己的微信记录,亲人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即使被告不到庭,仍可以通过原告的举证对事实进行查明审理。
综上,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以案件诉争利益不大预判当事人不应诉,颇为“武断”,微信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是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应用,尚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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