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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宣判

来源:河南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4-27 09:47  浏览次数:327


当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实现了儿女梦想,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比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受害人子女还处于试管婴儿体外胚胎时期,待试管婴儿出生后是否可向侵权人索赔抚养费?近期三门峡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并于418日进行了公开宣判。本案是在试管婴儿技术快速发展下发生的有关胚胎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回放

201511月,张某(化名)与韩某(化名)登记结婚。20204月,韩某与张某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20206月,韩某夫妇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

202073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对车间标段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张某进入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业区域,行车工启动行车,将张某挤压到立柱与行车之间,致张某受伤昏迷,于当日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7月,某公司与韩某、张某的父亲、母亲张某母亲签订《工亡事故补偿协议书》,三人共收到工亡补助金84万余元,收到某公司投保的保险理赔金40万元。

202087日,韩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法院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与韩某、张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韩某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20213月,某市妇幼保健院为韩某行子宫腔内胚胎移植术。202111月,韩某剖宫产下新生儿,取名张晓晓(化名)。

202117日,韩某、张某父亲、张某母亲起诉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冶集团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三名职工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该三人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令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万余元,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各承担10% 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7.6万余元。

张晓晓出生后,韩某作为监护人以其名义起诉侵权责任人(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冶集团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抚养费。三门峡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418日进行公开宣判。


争议焦点

受害人张某死亡时,其与妻子韩某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处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阶段,韩某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后生育的新生儿张晓晓是否具备本案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张晓晓具备本案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判决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张晓晓被扶养人生活费75947.4元;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赔偿张晓晓被扶养人生活费37973.7元;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张晓晓被扶养人生活费37973.7元。


裁判理由

该案宣判后,本报记者就社会关注的张晓晓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问题,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常晖,他对张晓晓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有权请求赔偿抚养费。一般认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时已经出生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应当由受害人扶养,但由于死亡事故的发生未能扶养的遗腹子。本案受害人韩某死亡时,其与妻子张某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处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阶段,张某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后生育的新生儿张晓晓,法院认为,其具备本案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1.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张晓晓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张某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张某、韩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在某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生效判决认定治疗中所形成的胚胎男方精子来自于张某、女方卵子来源于韩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相关病例资料能够证实所移植胚胎系张某夫妇通过体外受精形成的胚胎,所生孩子张晓晓与受害人张某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基于自然血亲的认定原则,张晓晓与张某具有父子关系。

2.受精胚胎移植是张某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同样应给予权利救济。

受害人张某意外事故发生前,夫妻二人已经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完成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冻胚胎、签署合同约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为,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是非常明确的,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20207月张某意外死亡,并不能否定胚胎移植的既有的确定性。虽然本案胚胎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是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涉案事故的发生,损害了张晓晓出生后接受父亲扶养的权利,张晓晓有权向侵害者要求赔付抚养费损失。

3.准予张晓晓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并未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张某死亡前,夫妻二人已达成胚胎移植一致意思表示,在受害人张某死亡时,冷冻胚胎的移植将要产生的抚养义务已经确定。因张某死亡所导致张晓晓抚养费的损失,在当时是可以预见的,准予张晓晓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会人为加重侵权人责任。

4.准予张晓晓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

父亲遭受事故侵害死亡,对母亲继续移植双方受精胚胎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是对一个出生即无父爱的孩子的必要的补偿。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往前延伸至胚胎状态,符合儿童利益最大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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