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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主张抚养费,符合情形亦应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3-04-25 09:34  浏览次数:333


案情

大林和小西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豆豆。婚姻初期,大林和小西关系和睦融洽,同在大林父亲开设的公司上班,工资收入较为可观。但2020年初,大林和小西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家庭关系急转直下。后小西辞去工作,独自带着豆豆返回娘家。其间大林很少探望豆豆,亦未支付抚养费。豆豆日常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用等皆由小西负责。为此小西借了不少钱,经济上不堪重负。故小西作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以豆豆名义向海安法院起诉,要求大林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大林主张其与小西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西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豆豆,不需要额外再支付抚养费。


审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从未成年子女出生之日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均不能免除。本案中,大林和小西因家庭琐事而分居,小西在带豆豆回娘家后独自抚养豆豆,除了照顾豆豆日常起居外,其间豆豆生病花费了医疗费,这些费用理应由二人共同负担。但是大林不仅没有支付相应费用,亦很少探望豆豆,未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至于大林抗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查明,二人的共同财产主要为房屋和汽车,目前皆由大林使用,而大林的收入主要为工资,且并未向小西实际支付,故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大林支付豆豆自小西回娘家后至当年年底的抚养费合计3万余元,并从次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大林和小西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官讲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关系影响,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都不可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关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以其可支配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一般并不需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不同、厌烦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虽然有正常的收入,但是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当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亦不支付抚养费用。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但并不能无条件无理由地索要,更不应当作为离婚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孩子不是婚姻的试金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合力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抚养与家庭教育问题,归根到底是家庭问题,但解决问题需要理性,切莫让孩子成为父母解决问题道路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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