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曾女士问:律师,您好!我和前夫3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我,他每个月支付给我五千元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去年我孩子突然患了重病,住院手术已经花费了十几万,后续还会有药品和治疗的巨额费用,我自己收入和积蓄都不多,想找孩子父亲再出一些钱。但是他说按照离婚协议每个月他已经支付了5千块了,看在孩子的面子上最多再多给我两万。我想问,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清楚了抚养费,我还能再起诉他要求支付我孩子的医疗费用吗?
律师解答
曾女士,您好。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代理过很多离婚纠纷案件,其中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经常是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合意的争议关键所在。有争议就得有解决办法,所以最终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都会就孩子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无论是协议书上所协商约定的内容或者是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实践中抚养费的问题往往不是一劳永逸的,可能出现通胀、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改变等现实情况的变化,导致抚养费用上浮,另外还有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等情况,都会导致离婚后双方就抚养费纠纷再行提起诉讼。
在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不妨为您做个简单的法律分析,希望能为您拨云见日:
一、 抚养费的范围以及确定标准
首先,必须明确抚养费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曾小姐孩子的住院医疗费用显然是在抚养费范围内的。
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一般而言,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参考因素有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赖确定。
二、 增加抚养费的诉讼
虽然离婚之后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只归于一方,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非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正是其承担抚养义务的体现。同时,随着时间的发展,子女对抚养费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当初确定抚养费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就是前述所说的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但很可能随着物价上涨原本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并不能负担子女日常生活所需了;因而,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子女可以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然,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也明确了子女患病属于必要时提请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但是这里必须要注意的一个小点是,曾女士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而应该以自己的孩子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合理的抚养费,曾女士本人则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