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婚姻挽救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涉外婚姻
财富传承
专业律师微信咨询
  • 电话:13823139735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
孩子起诉父亲,请求支付抚养费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0-02 16:26  浏览次数:1825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林女士于1998年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2001年产下一子小刘。后来二人因工作分居两地,时间一久,隔阂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经过无数次争执冲突二人认为相互之间已无共同话题,选择和平离婚。因林女士生性懦弱,离婚条款均依从刘先生意见。后来,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了婚后财产的分割,同时约定孩子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无须承担抚养费。随着小刘年龄的增长,教育、生活所需费用日益增长,林女士的工资渐渐满足不了孩子的开支,因此小刘想通过起诉父亲来使自己的正常生活得到保障,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中刘先生和林女士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共同自由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刘抚养权的约定合法,应属于有效。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刘先生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且随着小刘教育费用的不断增长,林女士的工资已无法满足小刘的开支。此时,小刘有权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无疑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所以尽管刘先生和林女士之前已经对小孩抚养费做出了共同约定,但这并不妨碍小刘向父亲刘先生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这是合乎规定的。因此,本案中小刘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应得到法院支持,具体数额应结合林先生的实际承担能力、小刘教育生活实际所需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决定。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孩子在父母离婚过程中是属于弱势一方,在处理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应从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尽最大能力保障孩子的基本权利,父母离婚后也能对孩子的培养达成良好的共识则是最好的。

   【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议书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Copyright © 2014-20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网站ICP备案号:湘ICP备17008561号-1
技术支持:云创年华网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