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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取得的人才奖励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1  浏览次数:219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育有一子。王先生系深圳某知名大学教授,2013年王先生根据深圳人才引进补贴规定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政府发放共计补贴总额200万元至王先生个人银行账户。王先生用前述补贴于2014年首付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婚后由于工作繁忙,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两人自2016年开始便分房而住。李小姐决定不再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想尽快结束这段感情,双方就是否离婚、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等进行协商,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抚养权须归其所有,无需李小姐支付抚养费;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与李小姐无关,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归各自所有。李小姐认为王先生名下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则主张该房产系用其个人奖励补贴购买,该笔奖励补贴与李小姐无关,故房产亦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先生婚后申请所得的人才奖励补贴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主张前述200万的奖励补贴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主要是因为其符合政府人才引进政策条件而申请所得,而政府核准发放前述奖励补贴是依据王先生的学历、专业、科研成果等个人条件,王先生认为这些个人条件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其已经形成、具备,无论两人是否登记结婚均不会影响其成功申报该奖励补贴,李小姐对此并无任何贡献、付出,故前述奖励补贴应系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与李小姐无关,其用该补贴购置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仍归其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婚后取得的人才奖励补贴并不属于前述个人财产类别,而且王先生申请、发放该奖励补贴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前述补贴系用于改善申请人的居住、生活条件,并非用于单位项目研究,不具有个人专属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先生用前述补贴购置房产一套,虽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鉴于双方婚前/婚内并未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做出特殊约定,故前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有权要求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现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对于人才引进设立诸多奖励补贴政策,虽然该奖励补贴系只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发放,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看起来与配偶一方无关,但是前述奖励一般是政府对申请人住房、租房等事宜的补助,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人才奖励补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适宜。同时有的法院在判定该补贴归属时也会参考考虑双方结婚时长、申请条件等实际情况,对申请人适当予以多分,以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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