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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款项,离婚后可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4:46  浏览次数:256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陆先生于2003登记结婚,2014年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二人的离婚纠纷案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并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离婚后,陈女士偶然得知陆先生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与董女士发生了婚外情,且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陆先生将数次转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125000元至董女士的银行账户。陈女士认为陆先生婚内出轨且非法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损及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先生转款给董女士的行为系非法处分共同财产的无效行为,要求董女士返还相应款项。

 【庭审抗辩】
  开庭时,董女士作为被告,陆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董女士主张其与陆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陆先生为追求董女士并显示自己具有经济实力能给予董女士经济帮助,因此赠与大额款项。涉案款项系陆先生赠与给自己,赠与已经完成,其当时并不知道陆先生已经结婚,其接受赠与完全属于善意。陆先生则主张其与董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董女士与其交往时知道其已经结婚,涉案款项系其借给董女士用于参加比赛疏通关系所用,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董女士的微信记录证明所述情况。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实陆先生转给董女士的款项共计200万元,并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根据陆先生与董女士的当庭陈述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涉案款项系陆先生对董女士的赠与,陆先生虽主张该笔款项系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陆先生在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与陈女士协商而单独将200万元赠与给董女士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的处分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陆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二百万元处分给董女士的行为无效;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董女士返还陈女士二百万元。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董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他人共有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董女士取得诉争200万元系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董女士取得该钱款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不属有偿取得财产,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陆先生赠与董女士200万元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董女士取得该200万元已无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现陈女士起诉要求董女士返还该笔钱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需要指出,原审法院虽判决董女士向陈女士返还本案诉争200万元,但该笔钱款实为陈女士与陆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已经离婚,双方可另行解决该笔钱款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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