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出租所得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6 浏览次数:275
【案例分析】
2010年1月,潘先生与姜女士登记结婚。姜女士名下有一套婚前房产专门用于出租,婚后出租所得租金均由姜女士自行收取。2018年,潘先生以与姜女士三观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对姜女士婚后收租所得共计80万元的租金予以对半分割。姜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系自己的婚前财产,潘先生亦从未插手出租管理事务,房产租金亦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潘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双方对此僵持不下。
【观点分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姜女士出租房产所得的资金是否属于孳息。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类型,是出租人让渡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利所获得的对价,故而,姜女士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租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营活动,出租人在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投入精力、时间、成本等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因此,该房产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定孳息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从现实生活中关于房产出租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产出租显然已发展为一门产业,或者说是一种经营活动,出租人通过房产的招租、出租、管理、维修等经营行为从而获得经营收益。故而,将出租人在婚后获得的房产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法理。姜女士名下房产虽是其个人财产,但由于在婚后产生经营性收益,即使潘先生从未对租赁事务做出任何贡献,也有权享有租金的财产权益。
由于夫妻一方的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时,原则上应对半分割。但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情况,对贡献较大一方在分割时有所倾斜。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也即对80万元房产租金予以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姜女士对房产的所有权及出租管理等实际情况,由姜女士享有较大比重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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