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告吹,婚房如何处置?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09 浏览次数:225
【案例回放】
陈先生与胡女士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后发展为恋人,2017年,二人见过双方父母后决定结婚。为此,陈先生决定购置一套商品房作为其与胡女士的婚房,经过多方比较,陈先生与胡女士选中一套二手房,转让价500万,首付300万,贷款200万。胡女士的父母知道消息后,决定出资200万,让二人全款购房,以减轻二人的婚后经济压力。于是,在2017年6月,胡女士的父母将200万元转至陈先生账户,陈先生一次性付清了房产转让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此后,陈先生与胡女士搬进新房居住并开始筹备婚礼。就在二人筹备婚礼期间,陈先生工作上突然升迁,一时忙不过来,于是两家人经过商议决定将婚事延期。就这样,一直到了2018年6月,陈先生与胡女士却因为感情生变决定分手,而对于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产应如何处理,两家人争执不下。
【观点分歧】
陈先生一家认为其与胡女士尚未结婚,该房产系陈先生购置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胡女士父母出资的200万元属于借款,陈先生愿意偿还该部分借款。
胡女士一家则认为该房产是为了陈先生与胡女士结婚才购买,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200万元的出资不是借款,而是对购置该共同房产的出资,目前该房产已由一年前的价值500万元涨至700万元,理应根据出资比例,按房产现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的举证情况可认定涉案房产确系出于结婚目的而购买,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登记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产贡献的大小进行分割。最终判决房产归陈先生所有,胡女士享有40%的份额,陈先生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值700万元计算,补偿胡女士280万元。
【律师分析】
实践中类似陈先生与胡女士此种婚前共同购房却最终却未走入婚姻殿堂,分手时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在近年来此类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于此类争议如何处理,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是参照同居财产纠纷进行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陈先生与胡女士以结婚为目的购置了涉案房产,并在办理完过户登记后即搬进该房产共同居住近一年,涉案房产宜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依据前述规定,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双方并未对房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按照各自对该房产的出资贡献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胡女士能够清晰证明购买涉案房产时,父母出资200万元,陈先生亦对此表示认可,故而,胡女士依法享有该房产40%的份额。
婚姻家事律师建议,恋爱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决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就应当彼此信任、彼此坦诚,对涉及到财产等敏感问题时,应当提前做好规范处置。例如,房产的登记应当如何确定权属、比例,大额财产是否应签署婚前协议等,都应尽早周全考虑,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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