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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评苏享茂悲剧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6-14 16:38  浏览次数:1974


【新闻回放】

  9月8日晚,一封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的“遗书”被曝光并引发大量转发。自称是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文章表示自己被前妻逼迫,“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苏享茂称自己和前妻翟某通过世纪佳缘认识,结婚前已在前妻身上花了几百万费用。苏享茂同时表示,前妻以“他有逃税行为和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两点来要挟自己,索要1000万元和三亚的房子。
  苏享茂在“遗书”中自称,他被前妻“给逼死了”、“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苏享茂同时还发布了自己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以及两人的部分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疑似其前妻的账号跟苏享茂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并且在商量离婚相关事宜。
  9月9日,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在网上发声明称,“我弟弟临终前所发布之所涉及的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离婚协议属实。”
  另据警方透露,死者确实属于跳楼自杀。经家属报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新闻来源:千龙网)

  【律师点评】
  从9月8日晚开始,苏享茂遭前妻逼迫自杀的新闻就已持续登上微博热搜,并占据各大新闻版面。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在了解了这则悲剧之后,难免扼腕叹息,本应是事业风生水起的金融才子,人生却如此草率收场。究竟是怎样的一份离婚协议书,成为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呢?团队律师对此展开点评:

  1、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
  根据新闻报道,苏享茂与前妻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今年6月份领证结婚,7月份双方协议离婚,婚姻持续为期一个多月。如此短暂的一段婚姻,其妻子却狮子大开口索要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确实让人匪夷所思。那么,我国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即,离婚夫妻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并且仅限于以上四种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按目前媒体所掌握的消息来看,苏享茂均未存在上述不忠或违法行为,提出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依据。苏享茂与前妻是协议离婚,如果千万款项与房产系其自愿给付,我国法律遵循意思自治,男女双方有约定时从约定,因此,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即使再不符合常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也难以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苏享茂在遗书中的表述,其是在遭受逼迫的情形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于这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目前还有待商榷。

  2、女方构成“敲诈勒索”了吗?
  对于苏享茂白前妻是否构成“敲诈”,舆论众说纷纭。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分析,目前可以确认的一点是,假设千万现金及房产确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前妻本来应当分得,自然不构成“敲诈”,但从已有的资料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只有一个多月这一信息如果属实,那么可以初步判断,女方如此巨额的分割要求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其“非法占有”之心倒是昭然若揭。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要看法律上的主客观要件是否一致以及金额有无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标准了。由于目前所知信息量较小,此处不展开讨论。

 3、逃税罪一定入刑?
  任何人都能清楚看出这份离婚协议的霸道与无理,然而苏享茂为何还签字摁手印了呢?原因在于其前妻以苏享茂“有逃税行为和WePhone的网络电话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为由,声称不给钱就要报警让其坐牢、倾家荡产,苏享茂因为惧怕而最终同意前妻要求。
  首先,对于网络电话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前所言,资料太少,存在许多争议,团队律师对此不作赘述。其次,逃税是否一定构成刑事犯罪,非坐牢不可呢?非也。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虽然刑法设置了逃税罪,对达到一定逃税数额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但我国在法律设置上也留了余地,即对于初犯的逃税行为人,若及时补交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则有可能避免因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当苏享茂遭遇前妻胁迫时,需要做的是及时补缴所欠税款,争取从轻处罚,而不是向前妻妥协,妄图用封口费来逃避税负。即使最终真的被刑事定罪,接受惩罚有则改之总好过自杀。纳税义务永远存在,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若能换个处理方式,及时补缴,亦不会酿成如今人财两失的惨剧。
  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恩,前妻翟某将自己曾经的枕边人逼到这般境地,是否有所谓“恩情”很难说,但以他人生命为代价来坐拥千万并获得房产之人显然不是良善之辈。生命不可以重来,河水不可倒流,本是天资聪颖的金融才子,却因遇人不淑,缺少法律基本知识,心理承受能力太差而不能正确处理问题而悲剧收场,实在可惜可叹!究竟是苏享茂身边没有可靠的律师帮其分析这些法律问题,还是另有隐情,我们无从知晓,但钻牛角尖一条道走到黑,以死亡来面对这一切终究是不智之举。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醒,遇到法律问题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提前对自己的情感、家庭、工作都早作规划并认真经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酿成悲剧。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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