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能否重新要求分割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09 浏览次数:232
案情简介
古女士来电咨询:古女士与贾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12周岁。婚后双方在福田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古女士名下,2016年,两人考虑再购置一套房产,便提议“假离婚”。不久,两人在福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贾先生抚养,古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古女士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对其他财产未予约定,之后两人继续保持同居生活。2016年8月,贾先生购置罗湖房产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直至2018年10月,古女士发现贾先生与女同事之间暧昧不清,才知道贾先生对外宣称自己是单身,与前妻、儿子继续生活是为了维护儿子的健康成长。在被古女士揭穿恶劣行径后,贾先生更是大言不惭地表示两人早已离婚,如果不愿共同生活,他即日便可搬离福田房产,回自己罗湖房产居住。
贾先生毫无愧疚的行为让古女士心寒,古女士电话咨询:之前双方系假离婚,那离婚协议约定的福田房产归自己是否有效呢?贾先生新购买的罗湖房产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贾先生与古女士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虽然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来说双方既然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那就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应视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实际解除,离婚行为不可撤销。针对离婚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如果贾先生与古女士均确认离婚协议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置第二套房产而签署,此时法院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无效,协议所涉及财产应重新予以分割;若古女士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贾先生却否认的,则举证责任在于贾先生,在贾先生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贾先生不得重复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
二、贾先生名下的罗湖房产,古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古女士主张贾先生购置罗湖房产时,房产首付资金均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且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共同生活、还贷的状态,应视为罗湖房产系用双方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形式上的转化。但实际上,贾先生所购房产系发生在双方离婚后,即使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贾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亦不能等同于该房产也属于两人共同所有,该房产应认定为贾先生个人财产,古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婚生子抚养权、古女士名下福田房产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未对银行存款进行约定,离婚时贾先生名下银行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古女士仅有权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主张权利,如在双方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罗湖房产贷款的,则双方同居期间罗湖房产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以双方还贷比例共同所有,古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诸多法律关系的处理,并非易事,当事人更不可草率决定,尤其是想通过“假离婚”来逃避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情况的,更是需要谨慎,以免最终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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